一周高论(4月14日-21日)
在“吴保全诽谤案”中,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地方法院竟然直接以“诽谤他人及政府”定罪,这无异于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之外创造了一个新的罪名——诽谤政府罪。
责任编辑:史哲
评审:魏英杰 健在
No.1 国家决策的适度人数
《南风窗》,4月17日,作者:贾西津
(原文摘编)有效民主决策需要适当的决策人数,遍览世界各国,大体看,具有一定人口规模的国家中人民代表的人数规律,在国家(乃至国家之上)层次以百计,州或省层次以十计,城市或镇约在10人上下;国家立法机构的代表人数,在500人上下比较普通。
各国的人口数相差甚远,国情千差万别,民主模式也多种多样,为什么民主代议机构中人民代表的数量却大体相仿呢?这涉及决策科学和民主的技术问题。一方面,民主授权的事项越重要,越需要一定的代表人数,来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另一方面,决策人数的增多无疑会给有效决策增加困难。代表人数和民主决策具有重要相关,没有一定人数不能体现民主性,但并非人数越多越民主,超过适宜规模的人数增加反而削弱代表团科学的民主决策性能。
代议民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一定不可避免,每一次选举都意味着一次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可称为“代表性折损”;二次的委托-代理就可能对所有 者意志造成显著偏离;而多次叠加的委托-代理关系,几乎使最终代理人的行为与所有者意志之间失去关联。可知多次间接选举对民主的损伤是极大的。
任何一种民主模式也不是一个动作或者口号就可以完成,民主需要程序、科学、实践。
【推荐理由】如何不让复杂的制度设计 损害民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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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