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时不在场的嫌疑人,“非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查明,案发时段内,付某不在案发城市,盗窃行为非其所为,公安机关仅以网吧登录身份信息认定付某为犯罪嫌疑人错误。
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中,有88.2%的案件都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这个数据是44%。5年间,这项制度的适用率上升了44.2个百分点。
责任编辑:钱昊平
四川绵阳一家快餐店内,工作人员放在收银台的手机被盗。
事情发生在2019年11月10日。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一个登记身份为付某的“00后”,他在盗窃手机后,进入附近一家网吧。
半年后,付某被抓,他向公安机关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6月15日,案件移送至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进展到这里,看上去似乎是件简单的盗窃案。不过,检察官发现了异常,付某的供述与被害人表述不一致。之后,付某坦言,案发时自己不在当地,之所以“供述”盗窃经过,是因为不清楚被定罪的后果,因为侦查人员告诉他,“事情不严重,赔钱就可以回家,否则将被关押”。
2024年6月13日,最高检将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并指出:办理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和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监督,防止出现违背意愿的认罪认罚。
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22日,涪城区检察院第一次讯问付某时,与在侦查阶段一样,他认罪认罚,还在第二天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反常的是,讯问后,付某多次给承办检察官打电话,了解定罪处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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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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