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欲为儿子改姓被驳:如何理解“双方协商一致”?丨快评

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要对未成年人改姓改名的,需要父母协商一致。

责任编辑:辛省志

近日,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报道一个案例:“女子离婚后欲为儿子改姓被驳”,在社交平台引发广泛关注。

事情是这样的,江苏女子樊某与丈夫许某离婚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儿子的改姓改名申请遭拒,后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次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无论父母离婚与否,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均须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法院经了解,许某不同意更改儿子的姓名,樊某在未能与许某就子女姓名变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姓名变更,公安机关未予受理符合相关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最终,法院驳回了樊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的樊某为了将儿子的姓从许改为樊,从向公安局申请改姓改名,到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都是为了一个目标。公安局不同意就以行政复议的方式告公安局,市政府也不同意就又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告市政府与公安局。使用官方程序伸张自己的诉求以达成自己的目的当然是她的法定权利。而被三个公权力机关驳回的理由都是一致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须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这事的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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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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