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宗杰:竞业限制已被异化为限制员工流动的工具性措施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郭宗杰提出,当前竞业限制会因滥用而被异化为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当劳动法内部的规则调适无法抵消协议的反竞争效果,反垄断法的介入就有其正当性。

发自:上海

责任编辑:李屾淼

2018年以来,竞业限制越发泛滥。面对入职即要签订竞业协议的现状,多位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的律师能给出的建议也就是跳槽后做个“隐形人”,不被发现。

“双方签了条款,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这个条款很完善,如果抗辩只能从没有违背竞业限制的行为这点去抗辩。“北京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志峰律师说,“有些案子木已成舟,已经确实的证据,我们也没什么办法。”

近日,在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真正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一律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旦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就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这“显然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陈宜芳从审判实践分析道,目前涉竞业限制争议呈现出竞业限制协议适用范围广、适用人群宽泛等问题。“下一步,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平衡好劳动者自主择业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不断寻求市场公平竞争与劳动者价值创造之间的最佳平衡点。”陈宜芳说。

在各国的法规中,竞业限制被视为利益平衡的结果,即为了保护企业正当商业利益而对劳动者的就业权予以限制。最新的变化或许将在美国发生。2024年4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 “FTC“)将对《禁止竞争条款规则》的最终版本进行投票,意图通过行政规定完全废除在就业市场使用多年的竞业限制。FTC认为,能够自由地换工作是自由、有竞争力、繁荣的经济的核心。而竞业限制剥夺了员工们获得更好的工资和工作条件的机会,也剥夺了企业建立、扩大人才库的机会。FTC希望通过终结竞业限制,促进更有活力、创新意识的健康竞争。他们估计,若该草案通过,将有3000万美国人的就业机会被扩大,每年增加工资3000亿美元。

近三年,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规制竞业限制也有诸多讨论,如引入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制度妥适搭配、完善竞业限制中同类业务的认定等,以保护员工的流动性。又或是引入竞业单位赔偿责任和劳动者离职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保险,构建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风险及成本分担机制。 

在一篇题为《竞业限制协议滥用反垄断规制的理论检证》的论文中,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郭宗杰提出,当前竞业限制会因滥用而被异化为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当劳动法内部的规则调适无法抵消协议的反竞争效果,反垄断法的介入就有其正当性。

围绕竞业限制泛滥以及相关问题,《南方人物周刊》专访了郭宗杰。他指出,当前滥用竞业协议的现象已经背离了该项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保护商业秘密及防止“搭便车”,呈现出“以竞业禁止为名,行禁止一切竞争为实”的泛化倾向,竞业限制已被异化为限制员工流动的工具性措施。

郭宗杰(提供)1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郭宗杰(受访者供图)

竞业限制扩大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南方人物周刊:你大概是什么时候关注到竞业限制协议滥用的现象?

郭宗杰:我主要做竞争法研究,因此一切涉及到竞争领域的问题都是我关注的对象。

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日益扩大,由早期较为单纯的关注贸易及工业领域的竞争现象,现在已经广泛地延伸到了关注体育、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各种竞争问题。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校对:赵立宇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 isview_popup.firstLine }}{{ isview_popup.highlight }}

{{ isview_popup.secondLine }}

{{ isview_popup.button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