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邯郸初中生遇害案,应考虑惩罚效用丨法眼

惩罚的效果主要系于确定性,而非严厉性。我们反对重刑主义,如果刑罚无孔不入,社会将充满忧惧、丧失活力。我们也反对惩罚虚无主义,如果没有惩罚,人人都会轨外行事。

我们应当放下“上帝视角”,理性看待民众呼声,客观评价惩罚效果,参照犯罪人评估结果做出合乎法理且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抉择。

责任编辑:钱昊平

(河北邯郸13岁初中生被害案发现场。人民视觉供图)

河北邯郸13岁初中生被害案发现场。(人民视觉供图)

2024年3月10日,邯郸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引发了公众和专家的普遍关注和激烈讨论。有部分公众认为,对加害人应该判死刑,至少对主犯应该判死刑。而大部分专家则认为应该恪守刑罚的谦抑和人道原则,重在深挖校园霸凌的社会根源。我们认为,科学认识惩罚效用是厘清争议的关键。

在报应刑和预防刑两百多年的论争中,惩罚的目的始终居于中心。报应刑强调以报复性惩罚恢复社会正义,预防刑侧重以惩罚来预防再犯。

“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显然满足了人类最朴素的报复本能,也符合社会互动中最基本的“返还”法则。而预防刑则着眼于未来,追求恰到好处的预防效果和普遍意义上的“人道”,这就使得有些案件的实判刑罚可能会明显低于根据“对等报应”观念得出的应有惩罚,如犯故意杀人罪而不被判死刑、14岁以下强奸妇女不负刑事责任。

“邯郸案”中3名加害人都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少年,涉嫌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有可能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那么,对3名加害人适用何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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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赵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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