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给同事投放不明物质:如投毒属实,应追究其刑责 | 快评

无论是天津案还是此次的恩施案,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都不是可以轻轻放过的。只要涉事人是出于主观故意而确实投放了危险物质,而且其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话,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构成既遂犯罪,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此才能震慑那些公共场所的潜在犯罪者,保护公共安全。

责任编辑:陈斌

近日,一则疑似投毒事件引发关注。据网传视频,当事人先是发现水有异味,随后进行录像取证,发现“办公室里有人给她加东西”。另有一段视频显示,一名身穿黑色背心的女子走到桌前,拧开瓶盖向桌上水杯内投放了一些物品后离开。根据网传截图的传言,该名女子“不想对方休产假,自己事搞不完”,遂有此举。

而据《上游新闻》3月18日的报道,此事发生在湖北省恩施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资源科实验室内,该实验室位于该局老楼内。3月14日,该局向职工通报:女子投放不明物质事件败露后,受害人报警。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水文局方面尚未向外界披露更多的信息。

当事女子究竟投放的是什么不明物质?这种不明物质对人体有哪些危害性?此事的真相有待查明,但相关视频已经引人心惊。从目前来看,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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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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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4)


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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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无止境

2024-03-22

中国法律任重道远 要提高改进的地方有很多 与时俱进很重要

139****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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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573

2024-03-21

警察很多时候都在敷衍了事。太原的立案经历,让我三观尽毁。

150****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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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559

2024-03-21

应当加重处罚这种犯罪,危害极大。好多被害者无法申冤,这种投毒小人太可恶。

长颈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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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颈鹿

2024-03-21

应当依法严惩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人人效仿,社会还有什么值得信赖的安身之处。北大学园投砣案,嫌疑人跑到国外,受害者朱令熬了多年前期亡故。就是加害者没受到法律严惩才有那么多后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