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五庭庭长李睿懿:刑案二审开庭率提高16.48%,醉驾入刑标准只是优化

醉驾入罪和出罪的标准更加明晰、更加统一,所以我认为这是“优化”标准,而不是简单地得出“下调”或者“上调”标准的结论。

要杜绝为了提高二审开庭率而对简单案件开庭、对疑难复杂案件不开庭的“选择性开庭”,以及为了完成提高二审开庭率的指标要求,“走过场”式开庭。

责任编辑:钱昊平

2024年3月8日下午,社科界别政协委员在讨论“两高”报告。(南方周末记者李桂/图)

2024年3月8日下午,社科界别政协委员在讨论“两高”报告。(南方周末记者李桂/图)

醉驾入刑话题是近些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的热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信平、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都曾对这个话题提出过建议。

202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醉驾的出入罪标准作出更具体化的规定。

此外,自2023年9月开展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也引发了法律界关注。如今这项工作已开展近半年,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实际成效如何?

针对上述两个话题,南方周末记者对话最高法刑五庭庭长李睿懿。

不是“下调”也不是“上调”

南方周末:“两高两部”出台的《意见》明确,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不立案。有网友认为,其“下调”了醉驾的入罪标准。你怎么看这样的声音?

李睿懿:“两高两部”意见出台后,我也关注到,有网友认为这些规定是“下调”了醉驾入罪标准,也有人认为,跟之前个别地方性规定相比,是“上调”了入罪标准。在我看来,意见不是“下调”也不是“上调”,而是“优化”了出入罪标准。

与追逐竞驶等其他3种危险驾驶行为不同,醉驾入刑时并未附加“情节恶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等条件。因此,有观点认为,醉驾是行为犯,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不需要考虑情节,有的甚至主张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醉驾。我认为,这些观点是片面的。

简言之,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所有犯罪,这是“总”对“分”、“上”对“下”的统领关系,无一例外。醉驾也不例外,必须服从、遵循这一基本规则,虽然理论上行为犯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但在具体处理时,还是要考虑情节。

南方周末:有哪些需要考虑的情节?

李睿懿:比如,行为人醉酒程度的高低,反映了他的驾驶能力受酒精影响的程度大小;行为人驾驶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是为了上道路行驶,还是因为车挡道了、没停好而在停车场挪车,抑或是情急之下驾车送突发疾病的亲友就医;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是“铁包肉”的汽车,还是“肉包铁”的摩托车,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也不同,前者更容易造成他伤而不是自伤;行为人驾驶的时间、路况如何,是在白天繁华市区车水马龙时,还是在深夜荒郊野外的偏僻小路;有没有发生事故等等。

这些情节反映了醉驾行为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如果不加区分地一律入罪,不仅有悖司法规律,也不够实事求是。

南方周末:对比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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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赵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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