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强奸谣言只补偿1300元?司法应平等保护所有人的名誉权 | 快评
造谣诽谤与诬告陷害会给受害者带来“社会性死亡”的人格权利受损,对他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造成近乎毁灭性的打击。不管涉事人员出于何种目的,造谣诽谤带来的侵权后果都可以非常严重。公权力理应摒除“性别偏好”嫌疑,一视同仁地打击造谣诽谤行为,震慑那些潜在的幸进之徒,同时依照比例原则给予受害者对等的司法救济,还他们一个公道。
责任编辑:陈斌
近期,两起谣言事件引发关注。
其一,“山西晋中市介休十中50多岁班主任郭某疑与中学女生谈恋爱”的消息被热传。3月1日,介休市教育局向媒体确认此事系谣言。红头文件显示,谣言系介休十中两学生李某与王某发出,相关微信红包截图是P的,并盗用了班主任微信名片,后在转给一名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后扩散。目前,造谣学生及其家长已向当事老师和女生道歉,目前老师已经报警。
其二,2024年3月1日信阳法院消息,小明(化名)与小红(化名)大学期间因感情纠葛发生争执,小红向公安局控告被小明强奸,后经公安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并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9月,小红指使朋友使用虚拟微博账户,在小明就读的大学“超话”中发帖,散布小明为强奸犯的谣言,导致小明学校以影响学校声誉为由将小明停学。法院判决小红侵犯名誉权,要求其道歉并补偿。
如果说“造谣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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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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