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影拍照片构成所谓“盗摄”吗?我个人有不同的观点

知识产权法律,谈的是利益。某种程度上,它维护的是商业、市场的运行,保护的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所以,它的程度是有限的。专利与版权,都是有保护期限的。那么,在考量知识产权与公众自由之间,就应该有一个权衡,不能一味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减损大众自由。况且,正如前面所言,几张图片并不损害实际利益。

责任编辑:陈斌

近日,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分享《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时,附带了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随后,有人指控这是“盗摄”,“薛之谦 盗摄”话题也冲上热搜第一。舆论发酵后,薛之谦比较强硬地回应,转发了央视新闻一条“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的微博,并配了一首打油诗“文字乃凶器,可传善可滋恶,流量是干爹,可换银可报应”。

批评薛之谦的言论很多。电影《年会不能停》导演董润年发文“反对屏摄,屏摄违反版权法”。演员孙阳转发了律师言论“购买电影票,并不等于拥有盗摄影片的权利,观影仍需恪守底线”。还有一些电影相关大V也向公众科普“屏摄”对于影院观影环境和行业的危害。

薛之谦有没有错?需要先定义的是,这里讨论的,不是指架设摄像机,偷偷拍摄长时间的电影视频,然后进行传播。这种行为是明确违法甚至犯罪的。那么,如何看待观众拍几张图发个朋友圈、发个微博的行为呢?

首先,这种行为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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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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