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该受理“文科歧视”案吗? | 法眼
从既有的司法实践看,“直接利害关系”通常指向的是特定个人,但也有指向非特定个人的情况。在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中,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将河南籍公民事实上全部纳入“直接利害关系”的范围。
在立案受理阶段,法院应当尽可能避免“未审先判”式的实体性审查;在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的前提下作出的实体性裁判,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韩谦 钱昊平
网络名人张雪峰(实名为张子彪)因在直播中称“所有文科专业都叫服务业,服务业总结成一个字就是‘舔’”等言论引发热议,被认为是“文科歧视”。读物博主、首届中国长城文学奖获得者“顾言右”因此而将张雪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苏州某教育科技公司诉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该案在网上立案审查通过后,最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院认为“顾言右”与被诉行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其理由是“张雪峰在网络直播中的相关观点系针对‘文科生’这个群体而发表的言论,并未具体指向某个特定的个人”。
据媒体报道,“顾言右”已经对于虎丘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的争议焦点即“直接利害关系”的具体认定。
“直接利害关系”
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确定了“直接利害关系”这一起诉条件以来,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后的五次修改均保留了这一起诉条件。然而,法律中对“直接利害关系”一直并没有明确界定,对这一条件的具体认定也一直存在争议。
从既有的司法实践看,“直接利害关系”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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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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