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适用“冷门”罪名的判例: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获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据公开信息,这是增设以来唯一的公开判例。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惩治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以及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两种行为,但是中国刑法仅就行贿作出了相关规定,而没有涉及受贿行为。
责任编辑:钱昊平
行贿对象是外国公职人员,行贿行为也发生在国外,是不是犯罪?2023年10月24日,广州中院作出一起答案为“是”的判决。
2017年至2019年,时任中铁隧道局集团新加坡分公司总经理的奚正兵,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周仲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3次向新加坡公职人员行贿22万新加坡元(约合人民币119万元)。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广州中院判决两人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是一个相对“冷门”的罪名,增设于2011年。据公开信息,这是增设以来唯一的公开判例。
6年之后入刑
据央视报道,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奚正兵在任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分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周仲贺,3次向新加坡公职人员行贿22万新加坡元。
奚正兵还于2003年至2009年,利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有限公司平钟项目经理部经理、大别山隧道出口项目经理部经理等职务便利,在国内非法收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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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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