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野生动物放生规定来了,随意放生或负刑责!这些动物在列
《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对野生动物放生设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保护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野生动物放生的地方性法规。
其中,《规定》对违法放生境外野生动物物种、随意放生境内野生动物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境内野生动物的情形设定具体罚则。市民合法放生前,需提前三个工作日登记信息。
立法旨在科学规范放生行为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危害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这也是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及“放生”一词。
放生祈福是我国民间的一种传统文化。不过到了现代社会,由于放生物种及其来源地的多样化和复杂性,不恰当的放生行为给环境、生态、生物、社会和人自身带来了不少问题。
一方面,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放生后可能会危害当地生态系统。如果将非原产地的野生动物放生至本地环境中,新物种可能会与本地物种争夺食物和生存空间,繁殖能力强或凶猛的外来物种会对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造成威胁,危害当地生态系统。
此外,有毒、凶猛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放生后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如果将有毒、凶猛或者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放生到野外环境,可能会攻击人类或者其它动物,其携带的病毒、细菌也可能通过水域或其它途径传播,给他人人身财产以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同时,未经野化训练的野生动物放生到野外后容易导致死亡。如果将未经野化训练的野生动物放生野外或者放生到不适宜生存的野外环境中,可能导致其无法生存而死亡。
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2022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放生活动较为普遍,但没有相应的管理规范,特别是对放生鳄雀鳝、清道夫等外来入侵物种,严重破坏本地生态系统平衡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法工委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有关生态保护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对野生动物放生仅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为科学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有必要进行专门立法。因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法规纳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随意放生或将被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合法放生需提前三个工作日登记信息
为规范放生行为,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损害本地生态系统,《规定》明确境外野生动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都不能放生。
为了让公众明确知晓哪些动物不能放生,《规定》还列举了目前较为常见的一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比如鳄雀鳝、豹纹翼甲鲶、齐氏罗非鱼、淡水白鲳、食蚊鱼、埃及塘鲺、泰国鲮鱼、大鳄龟、红耳彩龟、美洲牛蛙等。不仅于此,未列举尽的其他境外野生动物也是不能放生的。
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名录将由广州市林业部门、广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
“随意放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对于随意放生的行为,法规区分三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一是规定违法放生境外野生动物物种的罚则。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同时,《规定》对随意放生境内野生动物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设定具体罚则。即规定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捕回;逾期经催告仍不捕回,可能或者已经危害生态系统的,区林业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放生的组织或者个人负担;已经危害生态系统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放生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规定》对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境内野生动物设定罚则。即未在规定地点放生的,由区林业部门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也对合法的放生行为提出指引。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市民进行合法放生,须遵守三个方面的规定:在放生前,市民需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当地物种名录,选择适宜放生的动物物种。同时,需要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野生动物的图片、种类、数量、来源、放生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上传至野生动物放生信息管理平台,根据相关部门信息反馈和科学规范的放生指引做好放生。在放生时,市民需前往政府划定的野生动物放生区域按照指引、登记信息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