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会岂能唱成独角戏

假如你有缘“内定”记者,但愿你摸摸自己的良心,别甘当托儿,不妨干脆这样提问:“请问省长,您吃了吗?”

责任编辑:陈敏 史哲 蔡军剑

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上,记者披露了两起记者会穿帮事件。

《财经》记者报道,在3月6日四川代表团新闻发布会的记者自由提问环节,无论与会记者如何努力举手,主持人都只点桌前放有标牌的“官方主流媒体”记者提问,而且这些被点到的记者只是拿起桌上打印好的纸条照着念,然后省领导再低头念手里的文件,一切提问与回答都在“计划内”。

《新快报》记者披露,在3月7日云南代表团开放日的记者提问环节前,工作人员给相熟的记者一份列有问题的采访提纲,并提醒记者按问题序号提问,40分钟的记者会里,所提问题无一涉及云南最受关注的“躲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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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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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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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1

…… 请问省长大人,您那顿饭哪位买单的,还记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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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5

知道是这样,无奈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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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5

知道是这样,无奈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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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5

有道理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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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5

其实吧……也不能全怪官员……谁能在很短地时间里编出很圆满的瞎话呢?万一要是一着急说出实话来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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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听听中央台的部长级记者提问,你就会笑。天啊,分明都是主旋律的一唱一答,哪里有一点人间烟火的味道,按中央一套的说法,太低俗了。为什么不封杀自己呢,因为你自己低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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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现在官员确实能力不是一般的差。扔了稿子就不会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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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归根到底是官员素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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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路人皆知的事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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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一场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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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第一次跟随老师出席新闻发布会 见到的情况与您说的相差无几 当时很是吃惊 后来想想也是 不可能谁都能像温总理那样 能在国内外记者犀利的言辞中从容应对 古诗词信手拈来且用的恰到好处 更何况新闻发布会可都有大大小小的摄像机现场录制着呢 难道出了差错像演戏一样“咔”“重来”? 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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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4

请问省长,您夫人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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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3

请问生长,您做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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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3

请问,您昨天做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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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3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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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3

中国特色啊!!!!!!!!无言,我也是一名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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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2

把人民当猴耍,能蒙就蒙能骗就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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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2

作为被害方,有许多疑问无法消除,这起重大复杂的故意杀人案,由初审、终审、再审、重审,认定事实仍然有误,量刑畸轻,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又再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司法领域实属罕见。更为罕见的是经过那么多程序的故意杀人案,在开庭质证过程中才移交案卷,判决书还没下来,杀人犯却已回到了家。这到底是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呀???????????????? 综观全案,本起血案虽然由于家庭矛盾所引发,但主观恶性极深,从本案发生、发展的全过程看,本案的情节极为严重。再从侦查、审判的整个过程看,更是难以料想的离奇。由于案发后启东警方侦查失误和有违事实的导向、案犯的相互串供、教唆和案件以外的各种人为因素……使案件变得更加复杂。为了能使该案最终得到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判决,恳求政法和有关领导、社会、和各界媒体的关注和监督,杜绝该案 “藏猫猫”的延续。 此致 敬礼 代理人联系方式:1396282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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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面审查原则,启东市人民法院应将全部案卷移送上级法院,然而让人难以意料的事情再次发生了,启东法院扣压案卷六本(其中包括文书卷和补充侦查卷),对被告人有利的案卷移送,而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的案卷却扣压在启东法院;是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质证过程中,发现缺卷,审判长宣布休庭,并通知启东法院将案卷送来后继续开庭质证的案件。更为罕见的是,二审判决还没下来,但故意杀人犯却放了回来,且上午先将凶犯放回家,(凶犯先和邻居照个面,说是取保后审,下午法院又去邻居家做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取保后审的条款,暴力犯罪是不得取保后审的,再说前面还有包庇串供。杀人犯竟以证人身份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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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2

无 奈 的 呼 唤 ------云南昆明看守所里“躲猫猫”,江苏南通命案审判“藏猫猫” 江苏省启东市久隆镇胡忠标、郁文明、王玉英、胡赛杰、郁建芳故意杀人包庇一案,是2006年1月28日一起由家庭矛盾引发的凶杀案,被案人1月30日凌晨起死亡,80余天后的4月20日启东警方才立案侦查的案件,是经过了一、二审判决和裁定仍然遗漏同案犯的案件,且同案犯以证人身份出现;是以同案犯相互串供和伪造事实的谎言为依据判决的奇怪案件;是被害方向省高院申诉,高院指定无锡中院立案审查一个月后,二审法院又自行决定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是重审法院经重审,仍然认定事实有误,被害人家属请求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案件(同一案件,两个案号2007启刑初字第0403号,2008启刑重字第0001号)判决确有错误,并分别作出了启检刑抗(2008)1号和启检刑抗(2008)2号刑事抗诉书,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支持抗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