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情形,运输毒品可不判死刑
当这类被告人具有不排除是初次运输毒品;被雇佣者严密指挥或同行人员监视;与雇佣者同行运输毒品,处于被支配地位;或者确因急迫生活困难而运输毒品等4种情形之一的,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使用数量,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铁马冰河”案宣判后,4位因“罪轻不起诉”的家长陆续接到检察院电话,表示将撤销此前作出的决定,以不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重新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责任编辑:钱昊平
关于毒品案件审判,一些标准正在发生变化。
2023年7月末,一份《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在网络上流传。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建彬和北京尚权律师所律师张雨,都从事毒品案件辩护十余年。据他们观察,根据《昆明会议纪要》,对毒品与药品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标准等方面,都有了进一步明确。
文件显示,2023年2月16日,最高法在云南昆明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南方周末记者确认了这份会议纪要的真实性。
出于治疗疾病目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
刑法357条对“毒品”的定义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那么,是不是所有管制的麻精药品就等同于毒品?
2015年,最高法印发的关于毒品案件审判的《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麻精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针对这份纪要发布的说明性文章进一步解释,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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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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