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抚养的婚生子非亲生:对老实人岂能“吃干抹净”?丨快评

这对母子的所作所为,无一不是在否定乃至藐视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前妻结婚之际出轨让丈夫喜当爹,鸠占鹊巢是为不忠;婚生子背弃养恩而去,是为不义;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是为不仁。“欺诈性抚养”仅是本案在法律层面的定性,受害人能拿到的赔偿远不足以弥补人格、财产、精神上的多重损失。本案产生了恶劣的示范效应,严重挑战了婚姻家庭价值观

(本文首发于2023年6月8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陈斌

近日,一起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引发关注。重庆男子王超起诉前妻林艳,要求其支付二十余年来为养育“儿子”王小超(均为化名)所付出的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此案时间跨度较长,经历了几个关键节点。当事男子1991年与前妻生下“儿子”,2002年二人离婚,当事男子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承担全部抚养费。此后前妻才告知当事男子,孩子非其亲生。2008年当事男子做了亲子鉴定,确认了这一事实。因为已经养了17年,既有沉没成本,又有感情,当事男子仍然抚养孩子直至大学毕业。然而孩子毕业后却不告而别,当事男子与前妻、孩子都失去了联系,身患尿毒症的他在无奈之下选择了起诉。

法院支持了男子的诉求,认定前妻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在离婚后仍将本应承担的抚养责任及义务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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