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案判决争议:同人小说是否享有创作自由?
一审和二审最大的分歧,便是《此间的少年》中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等元素构成的人物形象是否应该落入著作权“表达”的保护范围。
人物形象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是著作权领域争议多年的问题。
“当同人作品仅使用原作中的角色名称、泛化的性格及简单的人物关系,而没有带入原作品的情节,法律就应当给予更大的创作自由。”王迁主张。
责任编辑:李慕琰
有中国“同人作品第一案”之称的“金庸诉江南案”近日二审宣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金庸是当代著名武侠小说家,2018年逝世。江南,本名杨治,2000年创作出《此间的少年》,人物名称与金庸四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个,讲述了郭靖、令狐冲、乔峰等人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
2016年,江南曾以3200万元的版税荣登第十届作家富豪榜榜首。同一年,金庸正式将江南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其出版公司侵权,此案于2017年4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金庸去世前两个月,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此间的少年》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金庸获赔188万元。
为此,江南曾发布声明称,审理历时弥久,没有侵犯著作权,“对于一段时间妾身未明的《此间的少年》,这当然是个好消息”。他还说,“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当然不是什么令人开心的事……十八年前一时兴起,也因其得名得利,应当有此一劫。”
但在五年后,结果却已截然不同,从判赔的金额上看,一审二审并没有太大区别,区别在于定性。二审最终推翻了一审的判决,认定《此间的少年》构成著作权侵权。
“人物形象”能否看作“表达”?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是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具体表达。一审和二审最大的分歧,便是《此间的少年》中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系等元素构成的人物形象是否应该落入著作权“表达”的保护范围。
王迁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知识产权学科带头人。二审判决后,王迁向南方周末记者表达了对该案的不同意见。此前,王迁曾撰写《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初探》一文,认为《此间的少年》难以构成著作权侵权。
“试问哪位读者会联想到金庸先生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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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星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