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的职权
哪些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如1979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属于刑事基本法律;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1991 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民事诉讼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合同法等,就属于民事基本法律;1979年第五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 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就属于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行政诉讼法、国防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也属于基本法律。其他方面基本法律的界限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确定。
国家的哪些重大事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这样一些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这些计划(规划)一旦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国务院必须严 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两项内容:审查和批准下一年度(或今后五年或十年)的计划和有关这个计划的报告;审查和 批准关于上一年度(或前五年或十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后一项内容是1982年修改宪法时新增加的职权。它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对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已经批准了的计划得以贯彻落实。从1991年开始,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都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关于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和批准本年度的国家预算。从1954年开始,宪法就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审 查和批准国家预算。二是,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国家预算的执行情况。国家预算执行到年末,就需要根据执行结果编制国家决算。但由于上一年度的国家决算很难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编制出来,所以1982年修改宪法时作出灵活规定,将原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决算的职权改为:审查和批准国家上一 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国家决算。常委会一般在每年6月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国家决算。
增设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取消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通常先由国务院提出方案,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批准。如1988年国务院提出建 立海南省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批准成立海南省。国务院关于设立重庆直辖市的议案,也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批准的。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宪法规定也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先后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 门特别行政区,并且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内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 题,是关系国家安全和主权完整的大事,也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怎样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议程序比较简单,一般在听取报告后,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由全体会议对这三个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报告就不同了。由于这两个报告专业性很强,审议程序相对复杂一些:一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国家计委、财 政部需就计划、预算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作出汇报,由这些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二是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国家计委、财政部除 了受国务院委托向大会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外,还要将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大会,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同时交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三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预算 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四是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 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审议上述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中央预算的过程,是全国人大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过程。由于相应的决议要提请全体代表表决、由过半数赞成票通过,所以这种监督的力度是很大的。
哪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再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 员长、秘书长、委员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委主席提 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
全国人大可对哪些人员提出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对以下人员提出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 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 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基本程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或决定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由提案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 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在提请大会全 体会议表决之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如果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其组成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当人大的职权质询和询问有区别吗?
质询和询问都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方式,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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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