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评的逻辑性
又如监狱私营,单从成本效益看完全可行,美国已有先例。但在伊拉克,要犯不仅不能由私营机构看管,连该国政府的监狱都不堪信任,必须关在美军营地之内。是不是这样成本最低呢?显然不是。所以,成本效益分析不是惟一的。
■编者按
1月4日,本报曾刊发许小年教授《解析七大行业》一文,批评国资委在七大行业保持控制地位的决策。曾有长期国资管理经验的管维立先生对许教授的观点颇持异议,特意撰文陈述。本报刊发此文,旨在传递不同声音,鼓励观点的交流和碰撞
国务院国资委去年12月宣布国有资本要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六个类别行业集中,国有经济要在七个具体行业保持控制地位。这一宣布引起了广泛关注,各界作出了多种解读,有肯定,有疑问,有批评。比较尖锐的批评意见包括:
其一,六个类别行业方向(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公共产品和服务、支柱产业、高新技术),除公共品外,均无严格的经济学定义,概念混淆,容易导致政府职能的错位与越位。所谓支柱产业,语义模糊;农业也是支柱,难道也要政府绝对控股?
其二,七个具体行业(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军工无需国家控制,美国等外国经验证明军品由私企生产不会影响国家安全;电网、通讯网、机场、港口、航道等自然垄断性基础设施,除非成本更低效益更高,政府也不应直接经营;矿产资源属全民所有,国企不应独占;其余行业要解除管制、削平进入壁垒,欢迎私企外企进入,国企不仅不能垄断、控制,而且应当退出。
其三,政府的作用仅限于克服市场失效、弥补市场不足,现在国资控制七行业意味着“国进民退”,违背了“国退民进”的正确方向。
其四,在市场经济中,国企只能经营微利或亏损行业,凡赚钱的都应该交给市场,国企不应设定保值增值目标,否则会“与民争利”,同政府职能发生根本性冲突。
此类批评逻辑上略有瑕疵,个中因果,宜详加辨察。
明确七行业意味着缩短国企战线
中国的国有经济不自今日始。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时代,国有经济一统天下。改革开放以来,私企和外企快速发展,国有经济规模继续增长,但比例下降,客观上形成了相对的“国退民进”局面。
提出国资控制七行业的事实基础和推理逻辑是:央企已经拥有相当大的资产规模,经营门类众多,在若干行业(不止七个)具有控制性影响;这样的行业布局仍然过宽,应当进一步集中,进一步缩短战线。划定的七行业继续保持原有的控制地位,其他行业的国资则进一步放开,有进有退,合理流动。
七行业是对六类别的具体化,出发点是现状,行动纲领是保持原有的控制力,不是大举进入新领域。
如果对此持异议,批评的逻辑也应当是国资集中得(收缩得)不够快,幅度不够大。不能无视巨量国资早已形成、正在缩短战线的事实。
至于如何控制七行业,控制行业与控股企业是什么关系?在整体控制行业的条件下能否放开部分地区的部分企业?七行业的战略定位是否应当动态演进?七行业中有无选择不当者?所有这些,当然都值得进一步讨论。
国企布局不排斥私企、外企竞争
担心国资独霸七行业,排斥非国企进入,是一种误读。国资只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一方,类似于一个超大型企业集团或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宣布自己的行业目标,并不涉及其他市场竞争主体能否进入相关行业的问题。
设立国资部门的用意,正在于将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所以国资委不负宏观经济管理之责。从逻辑上讲,建议解除行业管制、削平行政性进入壁垒,不必以国资委为对话方,也不必拿国资委的行业目标说事。
掌管七行业的市场准入、决定对私企外企开放进程的,应当是发改委、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信息产业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电监会以及国防科工委等部门,而不是国资委。
实际上,自2003年下半年起,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已迭次颁布决定,逐步对私企和外企开放或部分开放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军工科研生产以及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并加快改革交通、邮政、烟草、盐业、市政等垄断行业,放宽准入,引进竞争。
前不久,就在国资委宣布控制七行业(包括军工)之后,国防科工委正式颁发了《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的指导意见》,鼓励和引导非公资本进入国防科工建设、军品科研生产以及军工国企之改组改制。足见二者的逻辑可以并行不悖。
从定义出发还是从实际出发
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许小年教授指出,国资委的六个类别行业多无“严格的经济学定义”(见2007年1月4日《南方周末》)。
美国通用电气(GE)2005年重组后设立六大产业部门:商务融资、消费者金融、基础设施、工业、医疗、NBC环球。其中“基础设施产业”是指飞机发动机、铁路机车、发电设备制造和水处理化学品生产,而“工业集团”的业务包括输配电和电控设备、家用电器、照明系统、工程塑料。以笔者一孔之见,如此分类和定名既无“严格的经济学定义”,又有概念混淆、随意延伸之嫌,但似乎并未造成GE市场定位的“错位与越位”。
作为与GE相类的跨行业投资控股机构,国资委的行业定位只要符合实际,符合国家利益,只要明确细分行业,大家听得明白,类别名称的定义严格与否,无关紧要。我们需要有成十上百的中国埃克森,中国GE,中国微软,中国波音,部分国企如能在平等竞争的条件下,在国内、国际市场证明自己的实力,似不宜因追求所谓经济学理论的纯粹性而否定其生存权。
关于农业作为支柱要不要国有控股?这一问,又引出逻辑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只管工交、矿产、建设、电信、贸易、旅游业的央企,不管农业,也不管烟草、铁道、邮政、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企,尽管后者多含国家垄断或国资控制的内容。此外,各省市又有本地的支柱产业,亦非央企所能逮。以农业为由批评国资委控制七行业之议,略失宽恕之道。
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公有制
“政府的作用仅限于克服市场失效”是西方某一派经济学家的观点。中国实行公有制加市场经济,从未将政府或国企的目标限定为弥补市场不足。上述经济学观点不能不加论证地自动成为讨论政府作用的基础共识和衡量标准。
中国政府具有双重职能。其中之一是以出资人、所有者身份行使对于经营性国有资本的产权管理,另一项职能是行政管理,这两项职能之间区别很大。而巨额国有资本最初来源于没收敌产、没收旧中国官僚资本、对私营企业实行赎买改造以及在前苏联援助下进行大规模建设,然后经过长期发展,逐渐形成。
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有国有企业,只是相对规模和性质与中国不同,即社会制度不同。从广义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功能角度,研究政府作为行政者与市场的关系,当然很有意义。这与现存大量国有经营性资本应当如何管理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件事。即使主张彻底私有化,国有企业在转为私有之前,也还是市场主体之一,在市场的范畴之内(垄断、资源独占、政府保护等问题另议)。西方国家许多国企都具有这样的市场地位。
在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是宪法规定的。国有资本要控制国家安全、自然垄断、重要公共品等行业及高新技术和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要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或领域集中,增强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是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国资委只是执行机构。国资委并未自行其是。
笔者十分赞成就公有制与私有制的问题进行自由而切实的学术讨论。但是,有关建议似应提交国务院、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研究,首先要考虑修宪。
对于国资控制七行业的批评,有一些实际上是要求国有经济立即收缩到趋近于零。据笔者妄评,即使以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实行私有制的现状为参照系,此种主张亦属激进。好像法、意、英、美、日、新(加坡)等国尚有不少国企存在,有的还颇具规模,亦能赚钱。考虑到中国保有大量国有资本的现状,似不宜一步归零。
关于成本效益分析
有些经济学家主张,国家是否应当投资办国企,应以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取舍的惟一标准。
此论似有不妥。以军工为例,自1949年以来,中国已在本土周边经历过数次战争,长时间受到东西两方超级霸权的威胁以及武器禁运或毁约撤援之害,领土领海屡屡被犯,东邻之右翼从未弃武,藏疆蒙分裂势力蠢蠢欲动,台独危险时起时伏,台湾海峡波涛汹涌,而我军装备水平落后于人的程度以十年计。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本有必要在逐步向私企外企开放的军工行业保持控制地位。
美国作为世界最先进的军事大国,尚且还有部分军品生产由政府直接管控,如果把他们换到我们的处境和地位里,很难说不会加强国家控制。“9·11”之后,美国政府立即废除了与私营保安公司的合同,将数百个机场的安检业务收归政府管理,调配近7万名联邦雇员上岗,成本大幅升高;后来虽然又开始与私营保安公司合作,却明确排斥外资,谋求政府控制。又如监狱私营,单从成本效益看完全可行,美国已有先例。但在伊拉克,要犯不仅不能由私营机构看管,连该国政府的监狱都不堪信任,必须关在美军营地之内。是不是这样成本最低呢?显然不是。所以,成本效益分析不是惟一的。
国企与私企
许小年教授曾引用一项研究报告称:民企的平均净资产税前利润率比国企高出133%。又称:考虑到民企在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以及经营范围方面所受限制,其实际回报更高(见2007年2月5日《财经》)。
这里的引述有误,“净资产利润率”其实是“固定资产净值利润率”。由于不同行业的固定资产含量差别很大,后一指标说明不了太多问题。该研究报告另有专章论及净资产利润率(税前),2005年的数字是,私企17.3%,国企12.9%,相差34%;1998年以来的利润率增幅,国企高于私企一倍;1998至2005年间的平均值,私企高于国企81.89%。
还应当考虑到,固然私企受到诸多环境条件的制约,部分国企享受了资源优势、财政补贴、贷款方便和种种政府支持;但国企也有历史包袱大、社会负担重、改制成本高等不利因素。而能耗、环保、安全、职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欠账以及不规范竞争、违规经营,私企的情况或许更加严重。至于国企改革滞后和体制弊端对国企造成的羁绊,亦不能统统归咎于国企或所有制本身。当然,全面分析国企与私企的长短优劣,分析国企改革的得失成败,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此外,指摘国企“与民争利”逻辑上讲不通。国有企业属于国家,属于全民,这里有一个“民”字。与民争利的“民”指的却不是全民,而是拥有民营或私营企业的一部分民,即若干个“私”,甚至是一人之“私”。一边是全民,另一边是部分民或若干私。“与民争利”不妨读作“与私争利”。
或谓部分国企收益并未惠及全民,被层层截留或流失。此言不虚,但管理缺失和体制弊端尚不致根本改变事物的本质。又谓国企效率低、业绩差,或不适合某些行业。果如此,或收缩,或退出,仍然谈不上是“与民争利”。
(作者为百慧勤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电子邮箱guanwl@panwin.com.cn。此文为作者意见陈述,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