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驱逐出境”,不能画等号丨法眼
法院针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外国人所宣告的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依据是刑法;而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遣送出境和驱逐出境,是一种行政措施,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的外国人,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
(本文首发于2022年12月8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钱昊平
近期,由于一个刑事案件的宣判,“驱逐出境”再次引发众人关注和讨论。
其中不乏下列疑问,驱逐出境是否意味着犯罪人不必服刑而可以直接被遣送回国?被驱逐出境的犯罪人能否再次入境我国,或者多久不能再进入中国?
以上问题,也一直为笔者所关注。早在1995年,在吴弘达案中,吴弘达(美国籍)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后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被指控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驱逐出境。但在一审宣判的当天晚上,吴弘达即被公安机关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作为中国刑法中的一项刑罚措施,一般而言,多附加在主刑(如有期徒刑)之后,但也可独立适用。凡是附加于主刑之后的,则须在中国执行完主刑后,再行驱逐。在刑法上,虽然有的附加刑可以与主刑同时执行,典型如剥夺政治权利,但驱逐出境则不然,其必须按先后顺序执行。否则将导致如前述吴弘达案的情形,使得主刑的刑罚功能无从实现。当然,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如吴弘达案一样驱逐出境执行失序的情况未再发生。但还有诸多问题,仍待解决。
此驱逐非彼驱逐
刑法中驱逐出境的期限长短,始终是个问号。
刑法第三十五条只是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2008年至2022年,中国共判处外国犯罪人驱逐出境2226例。在所有针对外国人犯罪的相关判决中,对驱逐出境的时间长度皆未提及,即外国人因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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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佳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