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过去十年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力度最大的时期。生态环境立法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水、气、土壤等各类环境要素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态系统,已基本形成了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过去十年生态环境标准建设快速发展,这是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基础。
推动将保障公众健康理念充分融入生态环境管理策略,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将扩大到10-15个地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动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转变。
(本文首发于2022年10月20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曹海东
法律是武器,亦是衡器。依法行政、依法治污,是生态环境领域行事的重要准则。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目前,生态环保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三十多部,其中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实施主管部门的法律达16部。
除了专门立法以外,还有六十多部相关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规定。“生态文明”正式写入宪法。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并设专章规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刑法以专节形式,集中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等流域性、区域性环境立法亦在推进之中。
“过去十年,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力度最大的时期。”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时表示,生态环境立法实现了从量到质的全面提升,逐步建立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
织密生态环境法治保护网
南方周末: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对此如何理解?
别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我们的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这些成绩的取得,其中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这十年,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治污,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首先,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得到重构。加强环境立法落实改革部署,推动多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生态环保领域的党内法规建设十分活跃,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推动出台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等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和政策,织密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
其次,发挥标准引领环境管理战略转型,倒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科学治污向纵深发展。推动健康风险防控融入生态环境管理主阵地,积极开展环境健康调查研究和地方试点。加快构建环境基准管理和技术体系。
最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力实施。推动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设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专章,集中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牵头起草了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经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联合有关国家机关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南方周末:如何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全面贯彻二十大要求?
别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作为亲历者参与和见证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平凡的历史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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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