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裁量权,能否解决“类案不同罚”?丨时政周报
2022年8月12—18日时政新闻回顾:
规范行政裁量权,以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制定主体不明确、裁量幅度不合理、动态调整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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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钱昊平
什么是行政裁量权?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该法对虚假宣传的罚款额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从1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弹性,即现行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行政裁量权。
2022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职责权限,还规定了诸多措施,以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监督。
律师薛政曾就职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薛政对南方周末记者介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出现过多起“类案不同罚”,甚至“同案不同罚”的现象。
意见从职责权限、内容、保障执行等6个方面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作出规定。
比如,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讨论后调整,但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要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意见正式发布前的2022年7月29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司法部政治部主任赵昌华介绍了意见的有关情况。
赵昌华介绍,在起草意见时,调研发现,以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动态调整不及时。
尤其是“裁量幅度不合理”一条,赵昌华表示,“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容易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
对于这些突出问题,意见均予以制度化规范。
比如,制定主体方面,意见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有权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南方周末记者分析,对于制定主体的规定,既保证了下级行政部门的裁量权基准与上级部门保持一致,也给下级行政部门留有一定的自主性。
“如果上边制定得太抽象了,下面可以搞得再细一点。比如上级制定的什么情况罚500万,什么情况罚1000万,下面可以分别制定600-900万的,但不能去罚400万或者1100万,不能和上级的基准不一致。”姜明安说。
为了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意见明确,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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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柔翡 校对:胡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