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公益诉讼“等外”职能再拓展丨法眼
在美国,约有三分之二的反垄断案件是反垄断跟随诉讼。中国有据可查的反垄断跟随诉讼可能只有4件,而且基本上也以败诉告终。
确定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目前反垄断民事诉讼存在较大局限性有很大关系,后者存在原告举证难、证明标准高、反垄断执法与司法不能有效衔接等问题。
(本文首发于2022年8月11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钱昊平
新修改的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最高检也印发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对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增设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如何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是2019年启动反垄断修法以后,直到全国人大审议时才新增的条款,意义重大。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6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我看来,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拓展了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职能,而且将促进反垄断民事诉讼“提质增效”。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还具有独特的规则体系,其有效实施尚需与其他反垄断参与主体构建衔接机制。
从“等内”向“等外”扩张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经历了从授权试点到法律确认普遍推行的过程。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历经约两年试点后,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制度层面正式确立。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落地,公益诉讼成为新时代“四大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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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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