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能否“全覆盖”?丨法眼
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破解前科人员重新犯罪的治理难题,使他们能重新融入社会,树立生活的信心,克服标签效应,进而能降低重新犯罪率,更好地预防累犯、再犯。
我们对前科消灭立法的基本构想是,应构建全覆盖的前科消灭制度,不限于已有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
(本文首发于2022年7月28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钱昊平
你认为有犯罪前科人员的犯罪记录应该消灭吗?
2022年5月,“两部两高”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2022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破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践难题、促进罪错未成年人更生复归,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其实,除了罪错未成年人之外,随着大量轻罪入刑和犯罪圈的不断扩大,成年人犯罪记录带来的不利效应及前科消灭问题,同样亟需我们关注和正视。
特别是在轻罪时代来临的背景下,有必要将前科消灭问题纳入社会治理的视野,助力前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
“破罐破摔”
犯罪记录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掌握与运用犯罪记录人员的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有效防控犯罪,都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仅有犯罪记录制度,而无相应的前科消灭制度,则犯罪记录的长期存在可能衍生出诸多负面效果,带来诸多社会问题。
根据中国诸多法律的规定,一个人一旦有犯罪记录,不仅从事公职的人员将被开除公职,而且还会丧失其他许多任职或从业的资格,甚至会影响其家人的前途,让其看不到希望,将给其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有的甚至“破罐破摔”。
在当今信息网络时代,犯罪记录带来的污名化及其不利后遗效应容易被迅速和无限放大,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仅将遭受种种资格或者权利的剥夺,对其就业和生活造成巨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网络编辑:刘小珊
枫.
正方 犯罪 重于 行政违法,若要推行前科消灭制度,则应当先从行政违法记录消灭实施。 总体概括:设立前科消灭制度,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及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消灭”制度,也就是“刑事犯罪看案件,行政违法看表现。 刑事:主动/恶意/故意,造成他人致残或伤亡 或 损害国家利益,盗窃大额财产 以及严重刑事和 大 要 重案的罪犯,是“主观犯罪”原则不应适用前科消灭制度,但可长期观察。 普通刑事案件,无财产损失或人员伤残的前提之下,根据法院判决的犯罪类型等综合因素,可设立最低3年最高10年的监视期,监视期过后可主动申请消灭。 情节较轻的治安处罚行政拘留/交通违法行为,则应当支持设立“违法行为改正监视期”,也就是推行“违法记录消灭制度” ,根据案件情节设立最低1年、最高5年。监视期过后未有违法记录可由公民个人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消灭违法记录并填写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民守法保证书,如未申请消灭,则应当继续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