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正青案逻辑
1月9日,董正青被判4年。他当即大闹法庭,在法庭令将其带下时董正青躺地打滚耍赖,并踢倒了一个麦克风,大喊自己“有冤情”。
可以对比的是与董正青一案几乎同时发生的香港行政会议成员李国宝涉嫌内幕交易案,两案处理逻辑有所不同
历时半年的“券商第一内幕交易案”1月9日一审宣判,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但是内幕交易罪不成立;董正青的弟弟被告人董德伟和董正青的同学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
董正青案估计是中国证券市场上18年以来影响最为重大的内幕交易案,毕竟,犯法的类似行为在市场上可以说比比皆是,但一级券商总裁受审判刑史无前例;而且,修订后《刑法》于第180条增设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这成为董正青一案最重要的判处依据。
董正青一案,一方面表明我国的证券市场对股价异动和内幕交易监管越来越严格,另外一方面,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也凸显了对“内幕交易”从监管到审判中存在的难题。
被判4年
广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06年2月至5月,董正青利用其个人直接主导广发证券借壳上市的职务便利,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深圳交易所代码:000776)上市的消息透露给其弟董德伟,并指使董德伟买入并卖出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利用该消息,于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资金账户大量买进延边公路股票,总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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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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