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有意售假药,医院也该担责任?

有人为这个判决叫好,有人拿这个判决喊冤。有人认为这个判决给患者维权带来了福音,有人则认为这样的判决只会迫使医疗界走向错误的方向……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卢丽涛

——“齐二药”终审赋权消费者引发各界争议

■民生维权

有人为这个判决叫好,有人拿这个判决喊冤。有人认为这个判决给患者维权带来了福音,有人则认为这样的判决只会迫使医疗界走向错误的方向……

这就是“齐二药”受害者胜诉的终审判决。这个判决应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关患者和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重大利益,其诉讼将可能深度影响中国医疗界和产品质量侵权诉讼。

2008年12月10日,距离最后一名重症患者任贞朝病逝周年祭还有一个月之际,“齐二药”终审。

但这一“中国产品质量侵权诉讼第一案”没有案结事了,广州中院36页厚的民事判决书成为新的争议点。

这宗官司由广州中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等5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判决书中,中院论述部分达11页之多,它所关注的争议之处,医院是否为药品销售者、销售者在药害事件中的归责原则,也正是中国医疗纠纷的焦点问题所在。

当这些焦点问题在司法层面盖棺定论之后,它的意义已超出了个案本身。掌声响起之际,哗然之声也潮涌而来。

经典还是乌龙?

终审判决11名“齐二药”原告获赔350余万元,齐二药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简称中山三院)和另两家医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抽象的法律解释之余,舆论普遍认为,广州中院认定中山三院是药品销售者,受害者可以根据“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选择向药品生产企业,还是向医院索赔。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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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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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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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5

归根结底,是政府的失职。医药监管体质是你政府定的,存在的弊端,是体制的弊端,是政府失职造成的弊端!药厂、销售商、医院、医生都是体质下的牺牲品!!!

2009-01-15

药监局为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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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30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是一部违背〈宪法〉的司法解释,医疗机构的药事组织与药品零售企业具有同样的性质,但该司法解释却分别对待,将医疗机构作为了一个特殊群体予以赦免,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该司法解释涉嫌放纵医疗机构购销假劣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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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8

医院承担的并非最终责任,喊什么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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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8

病人找医院,医院找药厂,天经地义。否则,病人最后只能向地球索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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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6

就事论事:不能因为“以药养医”这种不良社会现象的泛滥就说医院是销售者吧!如果在该案中肯定医院是销售者的话那依据药品销售相关法律的规定岂不是说现在所有的医院都在非法销售药品,如果肯定这个前提的话,那么所有的医院非法销售药品的错误是医院的错吗?答案是否定的。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会说全国的医院都在非法卖药吧?!所以,不能因为患者利益受损就无辜的追加被告。真正的法治应该是谁的过错谁来承担责任,医院如果在该案中有过错,那么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无可厚非,但绝不是把医院强行定位为销售者,这于法无据。 另外,如果让所有的医院在进货时对所有的药品都做一个质量验证在事实上有可能性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考虑制定相关的制度要求医院来落实,否则的话,我们就不要做扬汤止沸的无用功,根治药品质量问题还需要釜底抽薪,从生产者、真正的销售者、监管者入手,这样的做法才是真正的法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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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5

药监局为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