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门槛提高:要看正面材料,也要看反面材料
“有的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矛盾和疑点被放过,甚至一些虚假证据得以蒙混过关,个别案件还引发了负面舆情。”
责任编辑:吴筱羽
2021年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将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为六大顽症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要求在排查纠正违规违法案件的同时,立足于建章立制。
根据这一要求,2021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要求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保证其只适用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
2014年9月1日,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的燕城监狱,“金哨”陆俊获减刑释放。
“审理流于形式、监督缺乏手段”
这不是中央政法机关第一次关注减刑、假释工作。
早在2016年11月,最高法通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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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梁淑怡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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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茂林
原文作者:谢谢您的留言,感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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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下面这段有错误,根据该司法解释原文,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间隔3年,原判死缓限制减刑的减为无期徒刑再减刑才是间隔5年“早在2016年11月,最高法通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对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及减刑幅度等方面进一步具体化,比如新增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5年内不予减刑。2019年,最高法又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以促进减刑假释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