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代购“毒品”氯巴占救子不起诉之余:避免刑法手段误伤、防范机械司法是关键
对刑法规定的理解,特别是构成要件的解释上,需要从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出发,在入罪、定罪的判断的场合,更多地探求立法的规范含义和立法本意。这当是法律人应当秉持在心的司法准则,毕竟你办的不只是案件,还是别人的人生。
责任编辑:陈斌
近日,媒体报道,一位母亲为救治得了罕见病的孩子,从网友处代购氯巴占用于治疗,又应其他购买者要求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转寄他人,由此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最终,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该母亲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鉴于“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等原因,最终作出“定罪不起诉”的决定。但这位母亲对这一决定并不认同,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犯罪。
氯巴占目前是我国管制类精神药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毒品”的范围。在客观上,网友从境外走私氯巴占,并在境内销售,该母亲在这一过程中提供过接收的行为。在主观上,司法机关认为,她明知氯巴占为管制药品而实施上述行为,具备犯罪故意。这样看来,其行为似乎符合了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犯罪的规定。
但是,这样的认识和判断明显有着机械司法、形式司法的痕迹。在我国,毒品犯罪是刑法规定的重罪,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正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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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柔翡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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