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丨2021年民诉法修正草案解读

此次修法对相关程序作了重新配置,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选择,也为法院提供了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目前的修正草案还没有触及“调解前置”问题,由于“调解前置”的情况比较复杂,以后可以区别情况,通过单行法来解决。

即使因简化程序而带来司法不公的可能性,也可以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弘扬职业道德、严格程序操作、加强程序监督等方式降到最低程度。

(本文首发于2021年11月4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钱昊平 助理编辑 温翠玲

2021年10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最高法官网供图/图)

两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当时的想法是未来根据试点情况决定是否修改有关法律。

转眼一年零11个月过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如约而至。这次就修法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在圈内圈外引起了不少讨论。由于这一次修法内容与我在前些年参与的司法改革工作有关,所以借此机会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5次修法各有贡献

新中国最早的民事诉讼法典是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至今已经历5次大修。这里所说的“大修”未必是修改条文多,而是因为每一次修法内容都十分重要,都为我国程序正义的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

改革开放最初的十几年,是我国法治思想和法治建设最活跃的一段时期。1991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有学者称之为新的立法)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初期的法治理论和建设经验,吸收了司法改革成果和拨乱反正的成就,首次把先进的程序正义理念系统、全面贯彻到民事诉讼法中,向诉讼制度现代化迈进了一大步。

上世纪90年代末,中国启动法治国家建设,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与国家对司法正义的供给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修改。

与此同时,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矛盾多发阶段的中国,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案件类型不断出现,诉讼程序的不适应性日渐突出。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吸收了司法改革的成果,完善了诉调对接机制、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制度、起诉和受理程序、庭前准备程序、证据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在新时代的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的功能得到全面调整和加强。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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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be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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