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国家公园立法,怎么立?
现在国家公园已经建成了,而我们法律还没有出台。国家公园建设和保护地体系的建设要朝着法治化、规范化、有序化的方向推进,否则国家公园管理会面临很多问题,管理者也会无从下手。
自然保护地立法必须体系化,在法律上形成完整的规范基础,内部保持着良好的衔接与互动。一部这样的自然保护地法相当于一部多维度面向决定复杂利益关系的整合规制,能够厘清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
(本文首发于2021年10月21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汪韬 助理编辑 温翠玲
在刚刚闭幕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COP15)第一阶段会议期间,国家公园成为热词。
2021年10月12日,首批中国国家公园名单正式公布,包括三江源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武夷山国家公园。1956年,广东肇庆建立了全国首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之后,中国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不断改革,正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
首批国家公园揭晓后,现实走在了立法之前,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以期满足国家公园建设的改革需求,自然保护地和国家公园相关立法的出台必须要加速,以填补监管空白。
给国家公园立法,怎么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进行了阐释。
自然保护地立法必须体系化
改革之前,中国的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公园、矿山公园等各种各样的公园,它们的相关法律法规互有交叉,带来管理上的混乱。为此,中国启动了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希望构建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网络编辑:思考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