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强制驱离不良顾客,行使的不是“执法权”,而是经营者私权

即便是在“公共场合”,保护私权的私力救济依然合法,其中包括必要的强制手段,认为只有源于公权力的执法权才有权使用强制手段,是错误的

(本文首发于2021年9月9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陈斌

(图文无关)对消费者一方偏袒性的法律规定,甚至提升了整个社会治理的成本。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一些消费者在经营场所缺乏自律,增加了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南方周末记者 冯飞/图)

几年前我去日本,对日本各类经营场所的安静有序赞叹不已。日本社会的高度自律名不虚传。不过,凡事皆有例外。有一回在宾馆自助餐厅用餐,照例很安静的。一群中老年游客进来后,餐厅慢慢变得嘈杂起来。这些银发游客都是说日语的。陪同我们的日本友人有点不满意了,和侍者嘀咕了几句。那位侍者连连点头,转身走向那桌“欢声笑语的盛宴”,弯腰说了几句。那边的声音顿时轻了下来。过了不久,那桌日本老人就离开了,走的时候有点蹑手蹑脚,大概是有点不太好意思吧。

日本友人这才和我们说“真不好意思,这里也有不太自觉的客人啊”。我半打趣地问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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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吴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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