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主体”存在是对法律的嘲讽
王子犯法并不与庶民同罪,官员触犯刑律有 “八议”、“官当”这类普通老百姓没有的救济途径,具有生员资格的“士”和普通百姓一起当庭诉讼,享有站立而不跪的特权。这种立法的目的乃是为了维护名分有别权利有差的不平等社会秩序。
责任编辑:陈敏 史哲 蔡军剑
2007年7月,一则新闻很快就在大事频发的信息海洋中淡出公众的视野:北京市东城法院去租住在钓鱼台国宾馆的一家单位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被拒绝入内。鉴于钓鱼台国宾馆拒绝协助法院执行,东城法院执行庭决定依据新修订的民诉法,对其开出10万元罚单。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最近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言,我们对东城法院“捋虎须”的行为不得不表示钦佩。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家强势部门等“特殊主体”成执行难重点。所谓“特殊主体”,就是国家的一些强势部门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如被执行人为政府机关、军队和法定代表人具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份的单位。东城法院那张10万元的罚单也不知后事如何,兴许在有关强力部门之间的协调下“妥善解决”了。
这番话所揭示的内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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