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论(081218)
不妨先看一下台湾法官给出的放人理由,“羁押是最后不得已的无奈之举,而不是必要的动作,扁无逃亡可能,也没有串证之虞”,所以没有必要继续羁押。
责任编辑:史哲
评审:张 健 周明华
No.1台湾法官为何审判前把阿扁给放了
光明网,12月16日,作者:沈彬
(原文摘录)陈水扁案闹得这么大,台湾法院居然审前就放了“犯人”,这可能会让海峡这边的人有些想不通。按照我们的“想象”和“经验”——一个人被怀疑有罪,就该被抓起来,确定没罪了才可以被放出来,如果没审就放了,那肯定是有猫腻,有腐败……
不妨先看一下台湾法官给出的放人理由,“羁押是最后不得已的无奈之举,而不是必要的动作,扁无逃亡可能,也没有串证之虞”,所以没有必要继续羁押。
法官的判决符合现代法治原则。那就是,任何人未被依法判决前,都是无罪的,既然“无罪”,为什么要提前抓起来?诸如拘传、刑拘、逮捕等强制行为的目的,是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通俗地说,如果不抓嫌犯,他可能继续犯罪;可能威胁证人,甚至杀人灭口;可能与同伙串供……否则,只要嫌犯没有继续犯罪和妨害案件办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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