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 | 起诉书中指控事实的边界:从北大学生雇凶杀人乌龙事件谈起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应当按照法律构成要件,来组织自己的文书结构,填充对应的案件事实,而不能逾越边界,引入虽与案情有关但是与案涉法律要件无关的生活事实。
(本文首发于2021年8月26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杜茂林 钱昊平 助理编辑 温翠玲
2021年8月19日,有媒体援引了一份刊载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的四川渠县检察院的起诉书,曝出“北京大学一女生”雇凶杀害前男友,一石激起千层浪。
仅仅一天后,多家媒体向北京大学宣传部核实后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并非北大学生,甚至没有考上大学,只是参加了北大外国语学院的日语培训班,但嫌疑人一直对外宣称自己是北大学生。由此产生了这场乌龙事件。
尽管渠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向媒体承认“我们搞错了”,并迅速从网上撤下了该份起诉书,但这一乌龙事件造成的影响显然不会迅速消退。网络上依然有未了解真相的“吃瓜”群众在抒发高学历不等于好人品之类的情绪。
事实上,自媒体时代通过碰瓷北大清华来博眼球的事情并不鲜见,一般民众也已有了免疫力。而这次渠县检察院的一纸起诉书引起如此大的关注,除了北大本身的光环外,也说明公众对包括起诉书在内的各种司法文书额外的重视。因此,有必要认真地分析一下,渠县人民检察院这次究竟“搞错了”什么?
两种批评
渠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载明:“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系高中同学……2019年高考前夕,在班主任老师安排下,两人同桌,这期间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高考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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