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外考量:清朝州县官杜凤治如何审理两宗奸案
杜凤治作为州县官,自然标榜遵循王法,但细看他审案时调查、思考、判断到判决的过程,不难发现,他并非经常、严格地依据《大清律例》办案。在今人心目中,清朝官吏枉法办案无非是因为颟顸、贪腐,但看这部日记时又会觉得未必尽然。
(本文首发于2021年7月29日《南方周末》)
责任编辑:刘小磊
晚清浙江人杜凤治(1814—1883)于同治、光绪年间曾在广东广宁、四会、南海、罗定等地任州县官十数年,留下一部三四百万字的日记。广东人民出版社于2007年把这部日记全部影印,以《望凫行馆宦粤日记》的总名收入《清代稿钞本》出版,今年将出版简体字点注本。日记中有数以百计的案件,杜凤治有关审案的记载,最有价值的地方不是反映了州县官“如何”审案,而是他们“为何”如此审案。杜凤治作为州县官,自然标榜遵循王法,但细看他审案时调查、思考、判断到判决的过程,不难发现,他并非经常、严格地依据《大清律例》办案。在今人心目中,清朝官吏枉法办案无非是因为颟顸、贪腐,但看这部日记时又会觉得未必尽然。
杜凤治相当精明能干,他所办的很多案件看来也不大可能有受贿的机会。下面以两宗涉及奸情的案件为例,分析一下杜凤治办理这类案件时的种种考量,以求对清代官员的行为、清代法制以及清代社会的司法环境获得更多认识。
按《大清律例》,所有奸案都是犯罪,而且有很多从重情节(如亲属相奸)。杜凤治很注重纲常伦理,本人的“生活作风”也没毛病,前妻去世后才继娶,一生都不纳妾,这在清代的官员中并不多见。对行为卑污、偷鸡摸狗的人,无论官绅、庶民,他都很鄙视、痛恨。然而,他所办理的多宗奸案,基本上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让奸案疑犯免受严惩。
罗文来被控强奸侄媳案
同治七年(1868)十月至十二月,杜凤治在四会知县任上,审理了罗绮林控告有服族叔(编者注:即五服之内的族叔)罗文来强奸其妻王氏一案。广宁生员(秀才)黄宪书来函,为其内弟罗绮林妻被叔父罗文来强奸请求严究。此案已呈告过一次,但未获准。因为黄宪书成为生员是在杜凤治任广宁知县期间,按照科举时代的规矩,他就是杜凤治的学生。有这重关系,案件此时才被受理。
罗文来得知黄宪书出面控告,反控黄宪书讹索,杜凤治就劝告黄宪书要避嫌,立即回去广宁,不要留在四会。黄宪书此后再没有参与诉讼。
提讯时,罗绮林及妻王氏称强奸者罗文来为“三服叔”(古代以丧服区别亲缘远近,“三服叔”指父亲的胞弟)。罗文来捐有官衔,颇富有,坚称并无其事,咬定黄宪书唆耸讹索。杜凤治早谕令罗姓族绅罗元华等人调查禀复,但罗姓族绅并无一词。
典史(州县官下属负责缉捕、狱政的小官)谢鉁奉杜凤治委托审讯了罗文来,向杜凤治报告:罗文来“见罗王氏少艾美貌,伊有钱思淫,虽仓卒未必成奸,而两次调奸(调戏并企图强暴)或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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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