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法律“公布”无小事
婚姻法在2001年4月28日由第51号主席令公布并生效,但全文于4月29日才由新华社刊发,生效时法律还没刊发,大众还不知其内容。这样就如同古代皇帝单方面宣布法律,有违现代法治主义精神。
责任编辑:傅剑锋 实习生 范传贵
最近,一位人大代表在《人大研究》上撰文指出,经由主席令公布的法律应该于公布当天在公报或者报纸上刊登,但是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却拖到三天后,才由新华社刊发。这就造成,法律在“公布当天生效”,但普通公众却是在法律生效后的第三天才知道法律内容。这显然不利于国民维护自身的法律权利。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立法中“公布”与“刊登”的概念出现了混用。
在中国古代,皇帝在明堂之上宣布政令并接见诸侯,此时宣布政令的行为正是今天的“公布”行为。直至近代,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网络编辑:老黄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