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划转税务征收:
“土地出让收入仍是地方收入。”
“转变征管模式之后,土地出让金进入税务渠道,央地两级的分成模式具备变化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顾策
2021年6月4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
在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通俗理解为“土地出让金”,即地方政府出让土地获得的全部价款,包含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此前,土地出让金的征管模式为财政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征收。
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入被要求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需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收入中进行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成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划转税务征收,究竟改变了什么?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高琳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土地出让金征管方式转变只是非税收入改革的一部分,与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并无直接联系。“部分市场人士可能过度解读了。”
延续非税收入改革
在此次土地出让金征管模式调整之前,非税收入征管体制就已经有过多次改革实践。
非税收入收缴从2002年就已经开始改革试点。2008年3月,中共中央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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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梁淑怡 校对:胡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