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挪用社保基金现象应从监管体制入手 (评论)
在今年1月底召开的上海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上海市市长韩正作政府工作报告透露,经过各方面积极努力,上海市目前已全部收回了社保违规资金37亿元,其中包括社保案本金34.5亿元,应收回利息2.5亿元。
从去年8月开始,上海社保基金案牵出了一连串腐败案,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富豪张荣坤皆身陷其中、纷纷落马。
除了上海之外,各地社保基金也是大案频仍。去年11月24日,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显示,审计发现的各地社保违规问题金额达71.35亿元,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社保基金出问题,并非今日为始。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称,自1998年以来,劳动保障部会同其他部委共进行过5次大检查,其中2000年发现170多亿元被挤占挪用,2004年发现有16个省份有挤占挪用情况。
如河南省濮阳市劳动保障局以减免企业应缴870多万元养老保险费为代价换取6辆轿车使用权;黑龙江省阿城市社保局将918万元借给企业用作流动资金和担保利息;浙江省温州市劳动保障局计财处用社保基金600万元购买国信优先股案;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政府挤占挪用社保基金1245万元案……
由此观之,社保基金的问题大多出在地方政府官员、各地社保部门官员身上。
事实上,国家对社保基金的运用早有明文规定。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地方社会保险基金只能购买国债类风险可控产品,“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但从社保基金管理监督体制来看,上述规定在现实中无法产生约束作用。根据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也就是说,社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的双重责任,其实共系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社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职能,多年来集中于地方社保部门一身。该部门身兼政策制定、费用收缴、投资运作、监督查处等数职,自己监督自己,其效果可想而知。此外,一级地方社保部门隶属于一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于它所属的行政部门拥有决定性的权力。
社保基金的来源是正在缴费的每一位普通百姓,而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在目前的管理框架却实际上只需听命于地方行政领导,而不必向广大受益人负责,这正是“养命钱”不断被挪用的体制根源所在。
事实证明,仅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不能有效地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惟有将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与投资运营分离,分设基金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投资营运机构,并将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交付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来完成,才有可能真正防止社保基金变为人人爱吃的“红烧肉”。据记者了解,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着手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基金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希望此条例能对分离社保基金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有划时代的指导作用。
上海市市长韩正表示,上海市将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和对“一把手”的监督,切实从体制机制上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根本上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除了完善社保基金制度本身外,韩市长所言才是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