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美国法院的难题

宪法第五修正案=充作公用=用于公共目的=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和增加税收=开发商可以征收私人住宅?
2005年6月,经过五年的审理,美国最高法院终审裁决一起关于政府征地的诉讼,认为“为了‘经济开发’,政府授权开发商征用土地,也是出于公共目的,因此也是合法的”。围绕这一起判例的争论及随后的余波——美国已有34个州制定法律或修改宪法,限制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其中种种,颇令我们深思、镜鉴

  真的,中文是很有魅力的语言。比如,中文形容词用得比较多,特别适合于用来表决心、献忠心。这类形容词还进了法律,像宪法第十二条,说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不可侵犯”,这就表明了一种坚强决心。反观宪法第十三条,提到公民财产时只说“不受侵犯”,没有“神圣”二字。
  不过“神圣”二字着实奇怪。我们的主流思想一直是无神论,何以宪法中会出现“神圣”两字?“神圣”是带有宗教色彩的。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神圣”指“极其崇高而庄严的,不可亵渎的”,例句和词组有“神圣的使命”以及“我国的神圣领土不容侵犯”。使命可以是“神圣”的,可以是“极其崇高而庄严的”,勉强一些,领土也可以是“神圣”的和“极其崇高而庄严的”,但财产就是财产,财产怎么可能是“神圣”的呢?怎么可能是“极其崇高而庄严的”呢?“神圣”这个形容词至少不是法言法语。
  诗歌语言的特点之一就是铿锵有力,掷地有声,让人热血沸腾。比如“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这两句。读这样的句子,刀山敢上,火海敢下,什么人间奇迹都敢于创造,更不用说闯股市了。中文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句子经常省略主语。简略是诗歌语言的特点之一,留出空间给人想象。凡事重意会,轻言传。但法律不应该有太多的想象空间。否则就会引起歧义。
  还有,诗化的语言比较夸张。诗化的夸张若是出现在法律之中,就显得很不严肃。

什么是“公用目的”?
    那么美国法律中是什么样的措辞呢?我们不妨看一看。按照美国的法律,政府征用私人土地或是授权开发商征用私人土地的权力叫做“国家征用权”(eminent domain)。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充作公用。”这条法则有两大要素,一是“公用”,二是“合理补偿”。中国宪法也有对应的一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就具体内容而言,美国的判例已经确定。修公路或建造军事基地是典型的“充作公用”征地。此外,出于“公共目的”,政府可以授权私有公司修建铁路、公共事业公司和体育场。除此之外,政府授权房地产开发商征地只限于两种情况:一、被征收的房地产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或健康;二、打破业主对土地的垄断。
    国家征用权是各方利益不断平衡的一个焦点,有关诉讼层出不穷,美国最高法院隔时受理一些案件,澄清或修正有关内容。2005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凯龙诉新伦敦市(Kelon v. New London)(下称“新伦敦”),得出了新的论断,即:为了“经济开发”,政府授权开发商征用土地,也是出于公共目的,因此也是合法的。
     新伦敦案的案情简要如下。自1990年以来,新伦敦市经济持续滑坡,居民不断外迁,1990年代末只剩24000人,为历史最低。1998年,制药公司辉瑞在附近建了一家工厂。市政府决定,开发商使用该地更好,以创造就业,增加税收。新伦敦案共有九位原告,他们的15套住房将被开发公司征收。
    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征收私人财产给私人开发商,“不得为可确定的一批人谋取利益”。新伦敦案中的多数大法官认为,这里不是某一个开发商要做一个楼盘赚钱,而是事关招商引资的大问题,是经济发展整体规划的一部分。新伦敦市政府征地不是为了开发商或一小撮人,而是为了全市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进行的。大法官们的逻辑推理可用下列等式表示:
    宪法第五修正案=充作公用=用于公共目的=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和增加税收=开发商可以征收私人住宅
    新伦敦案的表决结果是5比4,自由派大法官以微弱多数定案。该案中大法官投票按其政治倾向站队。大法官分别属于自由派与保守派两大营垒。自由派人士与民主党亲,保守派与共和党亲。美国政党是一个十分松散的组织,但大法官还是以自己的信仰和个人利益为重,但许多案件中自由派与保守派的立场是泾渭分明。审理新伦敦案时,大法官中的自由派与保守派各占一半。游离于两派之间的肯尼迪大法官就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肯尼迪大法官有点像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具有很大的摇摆性,忽左忽右,有时随自由派,有时随保守派。布什、戈尔大选之争,肯尼迪大法官倒向保守派,结果大法官以五票对四票判布什获胜。
    对于自由派大法官的意见,保守派大法官坚决表示反对。奥康纳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旗帜鲜明地指出,以“经济发展”的名义征用土地是反宪法。奥康纳大法官在“公用目的”之后斩断了逻辑链。按照她的推论,逻辑链也应该改为:
    宪法第五修正案=充作公用=用于公共目的=保护公共卫生或打破土地垄断=开发商可以征收私人住宅
    奥康纳大法官进一步指明了新伦敦案的危害性,说是此判例一出,“征用土地的幽灵笼罩着所有财产。无法阻止国家以卡尔顿大饭店取代一家汽车旅馆,以商业区取代住宅,以工厂取代农田。受益者很可能是包括大公司和开发商在内的特定公民,他们在政治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影响和权力。政府有了执照,可以将资源少的人的财产转给资源多的人”。另一位保守派大法官托马斯也明确表示,发展经济不能成为开发商征收房地产的理由。他更进一步指出,新伦敦征收土地的做法十分可疑,有可能是有益于辉瑞公司。
    自由派大法官可能有点为天下劳苦大众求解放的思想。他们认为发展经济是硬道理——英文就是用的“发展经济”(economic development)。他们在案情介绍中特别强调,新伦敦市经济持续滑坡,居民不断外迁,征用土地搞开发可以创造就业,增加税收。自由派大法官很奇怪的,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他们主张政府要后退再后退。而对于经济活动,他们主张政府向前进,生产长一寸。自由派大法官的理念是,政府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帮助弱势群体。但按他们在新伦敦案的判法,吃亏的一般是中产阶级。
    在征用的问题上,权贵通常是不会吃亏的。开发商一般不会挤走富人,开发商没有这么大的势力,而且还指望富人的居所可以抬高周边的房价。即便富人的房产真被征收,那也无损于他们的根本利益。富人完全可以换个好地方重新置业,反正他们有的是钱。
    而另一方面,对于社会的底层人员,美国政府轻易也不敢下手。比如在纽约市,黑人兄弟的房产政府就不敢有什么想法。别说是黑兄弟的房产,即便是政府的房产,只要是作为廉租房租给了黑人兄弟,政府就不敢收回。黑人兄弟的能量很大,纽约市政府的那些老爷们避之惟恐不及,哪里敢去招惹他们?倒霉的大多是夹在中间的中产阶级,有点小地产,但没有足够的势力自保。
    不过,即便有了新伦敦案,美国还没有以国家征用权征用农田的。欧美国家的政府非但不敢征用农田,反而要给农民大量补贴,结果挤压了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弄得世贸组织内怨声载道。这是一种比较奇怪的现象。也不知道欧美国家的政客为什么这样怕他们的农民,有人说这是因为欧美国家的农民比较抱团,用选票牵制了政客。可是这方面没有什么实证研究,见不到什么数据。

余波未了
    不错,美国的国家征用权有两大先决条件,必须是“公用”,而且有“合理补偿”。但一旦政府可以征用,业主可以得到的保护已经十去五六了。“合理补偿”实在难以确定。凯龙的房子是景观房,1999年起她便拥有此房屋。要她搬走,金钱可能很难补偿她的损失。另一位业主威廉明娜·德1918年就生在老宅内,而且一直住在这里。老人住了一辈子,房子对她有特殊的意义,似乎不是金钱可以换算的。补偿问题经常说不清楚,所以要死守第一道防线。业主就是要求法院严格划线,规定政府不得以发展经济的名义征用私人土地。
    自新伦敦判例以来,美国已有34个州制定法律或修改宪法,限制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这样做并不违反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只是允许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征用土地,但地方立法机构可以自我约束。新伦敦案的多数法官也指出,此案并不排除各州立法机构自己约束自己征地的权力。
    该案原告苏赛特·凯龙(Susette Kelon)也一举成名,成了我们这里的“百家论坛”讲演者似的风流人物。她还被请到美国国会作证,声讨凯龙案的种种弊端。在华夏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宣讲计谋的人可以红遍大江南北。而在美国,主张权利的人则被民众衷心拥戴为英雄。我想,这也是中、美两国的一大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式的财产诉讼不仅不适合中国,而且很不适合中国。
    那么个人救济怎么办?如果换在中国,如果当事人不服,可能就会出现再审。当事人可以提出再审,人大代表也可以出来过问,子子孙孙没有穷尽——至少理论上如此。法律之外,诉讼之外,我们也经常反复。中国有这种传统,喜欢平反,喜欢翻案——平反、翻案是一种做法,两种说法。美国没有这种再审制度,但整个程序拖得很长。新伦敦案中业主2000年11月接到征用通知,接着是告到法院。直到2005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才做出终审裁决,长达五年时间。如果原告对补偿金额不满意,他们还可以重新起诉,再走一遍程序。拖上五六年应该不成问题。
    许多开发商怕是等不起这么久,只好知难而退了。如果是在中国,五六年下来,其间政府换届,征地之事很可能是不了了之。这就是程序的胜利。与行政决定相比,法律程序较为复杂,也较为公正——至少这是程序设计的目的。
    业主通过诉讼死缠滥打有两大好处:一是可以遏止腐败,二是能够放慢经济增长速度。有了这样的大辩论,市领导从项目中得好处费的可能性就小而又小。新伦敦案一出来,不仅美国人民都知道,而且全世界人民都知道。利用诉讼,可以延缓经济的增长速度。我们经常发愁,经济速度增长过快,苦于找不到放慢的好办法。微观看不到宏观,但宏观也经常左右不了微观,但诉讼就从微观牵制宏观。
    如果确有一家钉子户,而其他业主均已同意拆迁,那确实是比较难办了。好在这种情况美国还是比较少的。其实不搬就不搬,为什么那么着急呢?从全球范围看,大部分地方不是发展太慢了,而是发展太快了。贫富差别产生社会矛盾,发展太快也产生社会矛盾。从历史上看,凡是出现问题,大多是发展太快了。但凡我们有重大失误,大多是因为我们跑得太快,大多是因为我们跃进了。如果我们慢了,至多是少开私家车,少吃几道大菜,不会饿死人,不会出现大规模的污染。这是一个哲学命题,值得我们深思。

美国经验不宜推广
    美国有比较好的法官——至少联邦法官是这样,还有长袖善舞的律师,不能不说是件好事。但反过来说,美国需要这么多的律师,需要这么多的法官,就是因为许多人在偷奸耍滑,至少是有许多人企图偷奸耍猾。清凉世界,和谐社会,不需要那么多的法院、法官。
    欧洲的法院不如美国法院强势,来诉讼的人也要少得多。但这并不说明欧洲的法治比美国的差,也不说明欧洲的拆迁不讲规范。恰恰相反,欧洲许多国家的环保和拆迁状况远比美国的要好。
    比如,瑞士的苏黎士,其城市规划是全体市民公决后确定的,政府想改也难。苏黎士是一个保护很好的城市,也没有太多的拆迁争议。维也纳也有许多老房、旧房,老房、旧房几乎不拆。维也纳联合国大楼附近有片旧房子,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建的经济适用房。房子地段好,还有临水的“景观房”,可市政府并没有在这里搞开发,开发商也没有来这里搞拆迁。维也纳城内也没有什么新楼、高楼。不是维也纳建不成高楼,而是市民们不想建高楼。如果政府有心搞开发——不,只要政府管得稍稍松一些,国内外开发商就会蜂拥而至,维也纳城里的高楼就会遍地而起。可是没有高楼大厦,人民也照样安居乐业,而且可能反倒过得更好。相反,以廉价出售土地换来外国投资,实在是没有什么可以值得骄傲的。 
    那么中国的情况如何呢?中国的情况不好说。中国的法院远没有美国法院强势。这是否说明我们这里都是些谦谦君子、善男信女,没有穷凶极恶的拆迁?恐怕不能。中国的国情比较复杂,外国人弄不清楚,中国人自己也弄不太清楚。国情问题是个话语权的问题。
    看上去我们的问题远不是法律的问题,远不是法院或法官的问题,甚至不是心诚与否的问题。我觉得,在许多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我们这个民族有点中邪。你看啊,我们疯狂地发展私家汽车,春节我们疯狂地放爆竹,股市我们也非常疯狂。我们慌慌张张地把北京城墙基本扒掉,“文革”发展到扒孔子的墓,扒的速度太慢就用炸药爆破。明明是惶惶似丧家之犬,急急如漏网之鱼,但我们非要说自己是在乘风破浪。
    我觉得,我们还是思想上比较矛盾,似是而非,顾左右而言他,没有几个心诚的。比如,通过学习我们知道,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既定发展目标。可书报上经常介绍,四菜一汤是很简朴的生活。哎呀,这就比较奇怪了。四菜一汤还算是生活简朴?小康生活不用四菜一汤,大国崛起也不用四菜一汤——欧美发达国家大多数人也只是两菜一汤,甚至是一菜一汤。我以为,如果是奔小康的话,不需要大兴土木,如果是大国崛起的话,可能需要大兴土木。我们到底是要小康社会还是要大国崛起?不过许多事情不能过于认真,想得太多只能自己折寿。这是中华民族的大智慧!(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兼职教授,电子邮箱zhu_26@263.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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