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能否并轨

司法实践中,医疗鉴定领域长期以来存在一种怪象——法院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做,也委托医学会组织临床医生做。

尽管法医学界和临床医学界都认为医疗鉴定应当“并轨”,但对如何并轨却意见相左——都想把对方并到己方的轨道上。

责任编辑:钱昊平

图为河南安阳一临床司法鉴定所,还挂着法医鉴定中心的牌子。 (IC PHOTO/图)

2021年4月1日,由中华医学会制定的《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施行。这是自医学会2002年承担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工作以来,中华医学会首次就鉴定问题出台规则。

中华医学会此举,是落实国家卫健委相关文件的结果。2021年1月6日,国家卫健委专门就加强医疗鉴定工作发文,要求各级医学会“积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由于医疗鉴定领域存在法医做鉴定和临床医生做鉴定两种不同模式(俗称“双轨制”),医学界和法学界对其诟病颇多。早在2007年,作为原卫生部机关报的《健康报》就曾组织研讨会,认为双轨制的存在不仅影响医疗纠纷的处理,也关系医疗体制、司法体制及立法层面的制度完善,呼吁医疗鉴定“并轨”。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两年前,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家卫健委与司法部曾联合起草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然而直到现在,《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并没有制定出。

有业内人士认为,《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的实施,表明医疗卫生系统试图夺回医疗鉴定领域失守已久的“阵地”,临床医生与法医之间、卫生行政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存在多年的博弈将再度面临一个节点。

“老子给儿子做鉴定”

“两个部门在抢这个阵地,司法部门已经(基本)把它纳入自己这边,卫生部门想抢过来。”上海市律协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卢意光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卢意光所说的“阵地”,指的就是医疗损害鉴定,该类鉴定结论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鉴定结论往往决定判决结果。

司法实践中,医疗鉴定领域长期以来存在一种怪象——法院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做,也委托医学会组织临床医生做。

在管理体制上,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医学会则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由此形成了医疗鉴定“双轨制”格局,这一状况存在了几十年,医疗鉴定到底应该由谁来做,也争论了几十年。

据相关文献记载,在20世纪80年代,病人因为医疗纠纷起诉医院,只能做医疗事故鉴定,不能做司法鉴定,只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有可能胜诉。此后随着民法通则出台,这一状况受到法学界质疑,认为与民法通则精神不符。

发生在天津的李新荣案,改变了“医疗事故鉴定”一家垄断的局面。

1984年,天津女工李新荣在天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立即登录

网络编辑:汪亚纯 校对:胡晓

欢迎分享、点赞与留言。本作品的版权为南方周末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即为侵权。

参与评论


精选评论 (5)


铁人
回复

铁人

2021-04-18

利益冲突!

游律师@医法
回复

游律师@医法

2021-04-04

鉴定双轨制,希望以后能够统一。

138****5551
回复

138****5551

2021-04-04

医院就有个遗传代谢病的孩子,因为高血氨导致昏迷脑死亡,基因检测结果也证实了遗传代谢病,可是法医鉴定按照尸检病理报告,鉴定医院承担同等责任,强行判医院赔钱,请问一下,法医可以不看临床资料吗?尸检可以鉴定遗传代谢病吗?

胡晓翔
回复

胡晓翔

2021-04-03

这纷争,来自于对“同行”一词的不同理解。至少,得是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一群人吧?在此基础上,还要细分,至少,得是同类别的执业医师吧?还是不够到位的。得执业范围相同吧?这是底线了。现代医学服务和研究,分科越来越细,同执业范围其实往往也没法讨论是非,得二级学科,不能再粗啦。有的案例,涉及到某一具体的特殊的技术方法,同为二级学科下的不同组的人,也未必懂的。要不,怎么会有“业内科普”之传统? 当然,无论如何讨论,也只是坚持同行鉴定这个原则,并没有完全排斥法医等其他专业(例如,电气控制、计算机、材料学……)的在有的案例里的必不可少的介入。我们需要反思和反对的,只是,仅仅由若干名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接活后买几本书来看看,就可以给案涉诊疗组的诊疗行为定是非定责任,还定后续诊疗、护理依赖度等等医疗护理内容的鉴定模式。

Gregory 汤
回复

Gregory 汤

2021-04-02

这事就是大家都想分蛋糕导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