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米菲兔加鸭嘴?是再创作还是真抄袭该有个说法

近日,广州美术学院教授、跨媒体艺术学院院长冯峰的《鸭兔元旦》展览引发热议。有网友在微博质疑指出,冯峰所创作的“鸭兔”造型与著名卡通人物“米菲兔”具有很强的相似度。该系列作品一时间引发网友热议:“给米菲兔加鸭嘴巴就当做自己的作品了?”“这到底是艺术解构还是抄袭呢?”

米菲兔诞生于1955年,是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创作的经典动画人物,深受全世界各地小朋友的喜爱,不少人是“兔米”,所以,冯峰的《鸭兔元旦》1月起刚展出,就被网友指出“抄袭”。对此,冯峰在回应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我是用公共符号再创作”,“我觉得米菲和其他的所有的这种商业符号都是一种公共知识,这些公共知识和信息也都是我们艺术创作的词汇……”

也就是说冯峰不认为自己是抄袭,而是把米菲兔视为公共符号进行再利用。的确,当某些著名作品流传已久、广为人知,就有“公共”意味。不过,艺术家利用公共符号再创作,涉及一些核心问题,比如说还算不算自己的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者的权益?显然,冯峰认为“鸭兔”造型是自创作品。至于是否侵权,则取决于米菲兔版权方是否起诉,司法机关如何裁决。

有意思的是,Miffy米菲中国对于是否要追究侵权问题没有明确表态,其官方微博只是表示,近期米菲官博收到了许多网友对于某展览的询问,也在第一时间更新了事件发展动态。因此,能否进入司法程序是个未知数。但在网络上,有网友当起“裁判”,质疑冯峰是抄袭。同时,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实验性的当代艺术创作手法。那么,利用公共符号再创作算不算抄袭?

某些艺术作品是否抄袭,其实一直在圈内存在争议。在美术史上似乎存在着一种绘画的“传统”——后人以能更好地模仿前人作品为荣,也有不少艺术家临摹西方作品获得成功。这或在说明艺术圈存在临摹,不存在抄袭。但是,临摹也好,利用公共符号也罢,都应该有边界。作品相似度在合理界限之内公众可以接受,一旦越界,即使再美化临摹,也难逃抄袭之嫌。

不过,相似度多少算抄袭,目前似乎没有公认的标准。有策展人指出,一般相似度达到30%—40%就有抄袭之嫌,但司法机关未必会以此为认定标准。就冯峰所创作的“鸭兔”而言,真不能简单认定为抄袭,因为详细对比会发现,除了兔子的嘴巴之处不同外,盘中东西的颜色以及背景色等也明显不同。当然,要想作出客观评价需要对比每个细节,需要法院认定。

这样的案例应当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给出答案。如果认定冯峰抄袭侵权,对其他艺术家是一种警示。如果法院不认为抄袭,则利于艺术家更自由地创作。据说,米菲版权拥有方这些年一直在打版权官司,比如2010年日本凯茜兔在荷兰被法院判决侵权米菲兔;2012年上海二中院判决3家公司侵权米菲兔的行为成立。看上去之前是“米菲兔”赢了,但此次争议结果难定。

坦率地说,艺术发展到今天,多一些原创,少一些模仿和利用,不仅有利于艺术更好地发展,也有利于落实《著作权法》。希望上述争议,也能促使艺术圈深入思考:艺术作品创作的出路究竟在哪里?

网络编辑:解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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