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政府该不该先替欠薪者埋单?
欠薪问题,大多不是能不能付的问题,而是想不想付。想不想付,不是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
结果正义重要,还是程序正义重要?
这个魔咒般的选择题,又一次因浙江新建立的企业欠薪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而出现。这一制度的要义,是政府先向民工垫支部分欠薪,再向欠薪者追讨。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姚先国教授曾在本报撰文主张这一制度(见本报今年1月11日C19版《工资欠款转为政府债权——关于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建议》),随后发现浙江已经开始类似试验。姚的建议引发了许多质疑,质疑的声音来自他的同事史晋川(浙大经济学院常务副院长)、投书本报的读者,以及正在试行这一制度的浙江地方官员。
姚教授认为,浙江的试验是民工欠薪难题的有效解决方案,质疑者则担心这混淆了公权和私权的边界。
“我是李云龙,他们则是那个政委,”姚教授用电视剧《亮剑》中的人物来形容争论的两方。
这场争辩涉及中国转轨进程中的诸多根本难题,或许当下并无标准答案,只有时间才能予以评判。此时记录之,以飨读者。
公权涉入私权领域?
史晋川:政府先替欠薪者埋单,毫无疑问动机是好的。但是雇佣是市场行为,工资关系是市场关系,属于私权领域,政府强势介入,是以公权侵入私权领域。此例一开,是不是所有此类行为都有理由,只要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名?看似为了结果正义,但程序正义被破坏,结果正义最终也无法保证。
姚先国:欠薪问题,大多不是能不能付的问题,而是想不想付。想不想付,不是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
雇佣是市场行为,工资由契约保证,订了合同付出了劳动却不给钱,跟大街上抢劫有什么差别?纵容拖欠工资就如同纵容公开抢劫一样。
而政府的职能是什么,各国有不同定义,但公认的一点是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社会秩序。制度本身便是最重要的公共产品,而维护制度运行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城市窖井盖被偷了,有的掉进去摔伤了都可以告政府管理失职,明目张胆侵犯劳动者正当权益,政府反而可以不管吗?如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当然要保护。这一点都做不到,要政府干什么?
史晋川:西方国家,契约的尊严是靠司法力量来维护的,政府并不能直接干预。
姚先国:你像是生活在外星球。以三权分立的理想社会、有完备司法体系的情况来套中国现在的现实,不是刻舟求剑吗?转型经济的一个特点就是司法力量并不独立,想象一下如果美国没有独立的法院会好到哪里去?
况且劳动力跟其他商品不同,其市场特性是,交易一方除了劳动和自由便一无所有。与一般经济纠纷不同的是,农民工几乎不可能耗得起官司,他们被拖欠的不仅是钱,而且是养家糊口的生存费用。
史晋川:这还是过去的老思维,一有事情就找政府。如果说欠薪问题重要,那么养老重不重要?医保重不重要?重要的事情很多,政府是不是都该背起来?这样下去我们的政府会不会膨胀成一个无限责任政府?现在天天说约束政府、限制政府,这样的做法政府如何能实现退出?
姚先国:退出并不意味着不管,否则只会让市场变成丛林经济,弱肉强食。政府应该退出的是行政管制的领域,为交易双方腾出市场空间,让市场主体自由选择、自由支付。
现在是交易进行不下去,有一方不守信了,就像足球场上有人犯规了,那么裁判就应该出来吹哨。裁判出来也并不是自己踢球,他只是维护秩序,就像政府在这样的事件中只是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市场从来不是一个自动实现的过程,不是我宣布要搞市场经济,就有了市场经济,就像上帝说要有光,光就有了。市场秩序也从来不是自动确立的,而是诞生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就像当年美国西部一样,是在暴力与冲突中形成均衡,博弈出制度。
政府最重要的是确立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它对市场经济不是管与不管的问题,而是怎么管的问题。在这之中怎样推进制度进步,推动法治的进程,确实值得考虑。不过,在欠薪问题上,清欠风暴年年掀起,连总理都出面讨薪,这个问题已经成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地方政府采取更有效的具体措施来处理,有什么不好呢?
史晋川:法理依据何在?
姚先国:以什么来判断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应该看法的精神和目的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降低社会成本而实施的制度框架。
农民工讨薪,曾经有报道测算过,农民工欠薪平均1000多元,讨薪的成本要3000多元,还不算生命等无形成本。因此导致的社会冲突也非常频繁,农民工可以用来讨薪的,几乎只有一把刀,要么找老板拼命,要么自己自杀。综合算起来,社会成本高得吓人。
而政府介入,成本低得多。比如在浙江的做法中,垫付工资时,债权转移给政府,这时候清欠机制启动,工商、法院、银行、税务、公安都可以一致行动,办法比农民工多得多。即使老板跑了,还可以通缉,可以上银行的黑名单,可以让其以后再也不允许注册公司等等。
这样做的结果,第一保证了农民工利益;第二避免了社会矛盾冲突,节省社会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第三起到了震慑的作用,让企业主受到惩罚,让他们意识到谁欠薪谁自己倒霉,自然能减少欠薪事件的出现。
官员的担忧
一位浙江官员:说实话,长远来看这个制度我很难评价。一方面我深深知道,如果连政府都不保护农民工,还有谁来保护他们?可是另一方面,财政垫付农民工工资,有没有经过预算有没有经过人大批准?万一收不回来的话,不是变成全体纳税人为欠薪者埋单了吗?在慈溪的做法中,不是工会会员为欠薪者埋单吗?相对而言,工会会员通常是规模较大行为较规范的,让遵纪守法的企业替欠薪者埋单,道理何在?公平何在?
姚先国:同样是建立工资保障支付制度,做法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出钱,如应急周转金,一种是企业出钱,比如建筑行业的保证金。后者少有人质疑合法性,为什么前者却偏偏受到质疑?
政府的公共资金,从来源上看,是纳税人上交的剩余,其中也有农民工的贡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用途看,公共财政本来就应用于满足最急需的公共需要,最大化地增进公共利益。解决欠薪问题,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这正是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有什么不应该?很多地方政府把大量资金用于造豪华办公楼,买豪华车,大吃大喝,或者拿来优惠投资者,两相比较,如何选择更有效率?
安徽省安庆市政府秘书长叶庆:姚教授主张的方式,实际上是站在那些欠薪企业主的立场上来设计方案的,看似解决了农民工兑现工资的问题,却将负担转嫁到政府身上。结果只能更有利于“拖欠者”的利益。
如果拖欠的业主有支付能力,是恶意欠薪,那么只要有一点实际经验的人都知道,在我们目前的体制下,政府的债权比私人的债权在清欠上更缺乏动力,更难得到清偿。如果拖欠的业主确实无支付能力,那么工程本身就属于“不应该上”的工程,政府再帮忙来填“投资不足”这个“窟窿”,只会使“泡沫越吹越大”,不用说政府讨回债权,只怕会造成更大的危机也未可知。
我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政府治理欠薪的措施之所以显得无力,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基层政府畸形的“经济发展冲动”,不愿意因任何现实的原因影响“发展”,影响“建设”,以至不得不容忍甚至鼓励那些没有资金保证的工程盲目上马,只能是不想或不敢对拖欠工资的业主动真的。结果在“再分配”的作用下必然以在不同程度上牺牲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利益为代价。
姚先国:说我的主张是站在欠薪企业的立场,这真是天晓得!我反复强调政府垫支欠薪,绝非为企业揽责,更不是给拖欠企业补贴,为企业代发工资,而是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最后屏障,解燃眉之急。并非所有欠薪都不分青红皂白由政府垫支,而是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企业主逃匿、或是连环拖欠等。这项制度是在其他已有制度失灵的情形下才会推出。
政府垫支也要与清欠机制结合,要通过调动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动用罚款、罚息、停业、破产清算、追究刑事责任等各种手段,严惩不良企业主,对于逃匿者要全国联网通缉,不准其异地经商办企业,不让其有任何机会逃脱责任。政府垫支欠薪,对被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如大旱甘霖,对拖欠者却是吃不得的毒药,吃下去痛苦不堪。这怎么是“为欠薪企业家着想”呢?
叶庆先生讲的“根本原因”有一定道理,但严格地说,畸形“经济发展冲动”这一原因还不算“根本”。为什么这种冲动得不到遏制?关键在于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问题是改革政治体制并非一夕之功。“根本原因”只能逐步解决,而建立应急周转金,却是马上可以做,马上就能见效的事,为什么不去做呢?作为一个单项措施,当然不能指望它解决所有问题,但“一个实际行动比一打纲领还重要”,切切实实解决欠薪问题,比天天空喊维护农民工权益要有意义得多。
这个魔咒般的选择题,又一次因浙江新建立的企业欠薪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而出现。这一制度的要义,是政府先向民工垫支部分欠薪,再向欠薪者追讨。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姚先国教授曾在本报撰文主张这一制度(见本报今年1月11日C19版《工资欠款转为政府债权——关于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建议》),随后发现浙江已经开始类似试验。姚的建议引发了许多质疑,质疑的声音来自他的同事史晋川(浙大经济学院常务副院长)、投书本报的读者,以及正在试行这一制度的浙江地方官员。
姚教授认为,浙江的试验是民工欠薪难题的有效解决方案,质疑者则担心这混淆了公权和私权的边界。
“我是李云龙,他们则是那个政委,”姚教授用电视剧《亮剑》中的人物来形容争论的两方。
这场争辩涉及中国转轨进程中的诸多根本难题,或许当下并无标准答案,只有时间才能予以评判。此时记录之,以飨读者。
公权涉入私权领域?
史晋川:政府先替欠薪者埋单,毫无疑问动机是好的。但是雇佣是市场行为,工资关系是市场关系,属于私权领域,政府强势介入,是以公权侵入私权领域。此例一开,是不是所有此类行为都有理由,只要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名?看似为了结果正义,但程序正义被破坏,结果正义最终也无法保证。
姚先国:欠薪问题,大多不是能不能付的问题,而是想不想付。想不想付,不是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
雇佣是市场行为,工资由契约保证,订了合同付出了劳动却不给钱,跟大街上抢劫有什么差别?纵容拖欠工资就如同纵容公开抢劫一样。
而政府的职能是什么,各国有不同定义,但公认的一点是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社会秩序。制度本身便是最重要的公共产品,而维护制度运行则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城市窖井盖被偷了,有的掉进去摔伤了都可以告政府管理失职,明目张胆侵犯劳动者正当权益,政府反而可以不管吗?如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当然要保护。这一点都做不到,要政府干什么?
史晋川:西方国家,契约的尊严是靠司法力量来维护的,政府并不能直接干预。
姚先国:你像是生活在外星球。以三权分立的理想社会、有完备司法体系的情况来套中国现在的现实,不是刻舟求剑吗?转型经济的一个特点就是司法力量并不独立,想象一下如果美国没有独立的法院会好到哪里去?
况且劳动力跟其他商品不同,其市场特性是,交易一方除了劳动和自由便一无所有。与一般经济纠纷不同的是,农民工几乎不可能耗得起官司,他们被拖欠的不仅是钱,而且是养家糊口的生存费用。
史晋川:这还是过去的老思维,一有事情就找政府。如果说欠薪问题重要,那么养老重不重要?医保重不重要?重要的事情很多,政府是不是都该背起来?这样下去我们的政府会不会膨胀成一个无限责任政府?现在天天说约束政府、限制政府,这样的做法政府如何能实现退出?
姚先国:退出并不意味着不管,否则只会让市场变成丛林经济,弱肉强食。政府应该退出的是行政管制的领域,为交易双方腾出市场空间,让市场主体自由选择、自由支付。
现在是交易进行不下去,有一方不守信了,就像足球场上有人犯规了,那么裁判就应该出来吹哨。裁判出来也并不是自己踢球,他只是维护秩序,就像政府在这样的事件中只是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市场从来不是一个自动实现的过程,不是我宣布要搞市场经济,就有了市场经济,就像上帝说要有光,光就有了。市场秩序也从来不是自动确立的,而是诞生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就像当年美国西部一样,是在暴力与冲突中形成均衡,博弈出制度。
政府最重要的是确立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它对市场经济不是管与不管的问题,而是怎么管的问题。在这之中怎样推进制度进步,推动法治的进程,确实值得考虑。不过,在欠薪问题上,清欠风暴年年掀起,连总理都出面讨薪,这个问题已经成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地方政府采取更有效的具体措施来处理,有什么不好呢?
史晋川:法理依据何在?
姚先国:以什么来判断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应该看法的精神和目的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降低社会成本而实施的制度框架。
农民工讨薪,曾经有报道测算过,农民工欠薪平均1000多元,讨薪的成本要3000多元,还不算生命等无形成本。因此导致的社会冲突也非常频繁,农民工可以用来讨薪的,几乎只有一把刀,要么找老板拼命,要么自己自杀。综合算起来,社会成本高得吓人。
而政府介入,成本低得多。比如在浙江的做法中,垫付工资时,债权转移给政府,这时候清欠机制启动,工商、法院、银行、税务、公安都可以一致行动,办法比农民工多得多。即使老板跑了,还可以通缉,可以上银行的黑名单,可以让其以后再也不允许注册公司等等。
这样做的结果,第一保证了农民工利益;第二避免了社会矛盾冲突,节省社会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第三起到了震慑的作用,让企业主受到惩罚,让他们意识到谁欠薪谁自己倒霉,自然能减少欠薪事件的出现。
官员的担忧
一位浙江官员:说实话,长远来看这个制度我很难评价。一方面我深深知道,如果连政府都不保护农民工,还有谁来保护他们?可是另一方面,财政垫付农民工工资,有没有经过预算有没有经过人大批准?万一收不回来的话,不是变成全体纳税人为欠薪者埋单了吗?在慈溪的做法中,不是工会会员为欠薪者埋单吗?相对而言,工会会员通常是规模较大行为较规范的,让遵纪守法的企业替欠薪者埋单,道理何在?公平何在?
姚先国:同样是建立工资保障支付制度,做法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出钱,如应急周转金,一种是企业出钱,比如建筑行业的保证金。后者少有人质疑合法性,为什么前者却偏偏受到质疑?
政府的公共资金,从来源上看,是纳税人上交的剩余,其中也有农民工的贡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用途看,公共财政本来就应用于满足最急需的公共需要,最大化地增进公共利益。解决欠薪问题,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这正是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有什么不应该?很多地方政府把大量资金用于造豪华办公楼,买豪华车,大吃大喝,或者拿来优惠投资者,两相比较,如何选择更有效率?
安徽省安庆市政府秘书长叶庆:姚教授主张的方式,实际上是站在那些欠薪企业主的立场上来设计方案的,看似解决了农民工兑现工资的问题,却将负担转嫁到政府身上。结果只能更有利于“拖欠者”的利益。
如果拖欠的业主有支付能力,是恶意欠薪,那么只要有一点实际经验的人都知道,在我们目前的体制下,政府的债权比私人的债权在清欠上更缺乏动力,更难得到清偿。如果拖欠的业主确实无支付能力,那么工程本身就属于“不应该上”的工程,政府再帮忙来填“投资不足”这个“窟窿”,只会使“泡沫越吹越大”,不用说政府讨回债权,只怕会造成更大的危机也未可知。
我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政府治理欠薪的措施之所以显得无力,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基层政府畸形的“经济发展冲动”,不愿意因任何现实的原因影响“发展”,影响“建设”,以至不得不容忍甚至鼓励那些没有资金保证的工程盲目上马,只能是不想或不敢对拖欠工资的业主动真的。结果在“再分配”的作用下必然以在不同程度上牺牲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利益为代价。
姚先国:说我的主张是站在欠薪企业的立场,这真是天晓得!我反复强调政府垫支欠薪,绝非为企业揽责,更不是给拖欠企业补贴,为企业代发工资,而是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最后屏障,解燃眉之急。并非所有欠薪都不分青红皂白由政府垫支,而是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企业主逃匿、或是连环拖欠等。这项制度是在其他已有制度失灵的情形下才会推出。
政府垫支也要与清欠机制结合,要通过调动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动用罚款、罚息、停业、破产清算、追究刑事责任等各种手段,严惩不良企业主,对于逃匿者要全国联网通缉,不准其异地经商办企业,不让其有任何机会逃脱责任。政府垫支欠薪,对被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如大旱甘霖,对拖欠者却是吃不得的毒药,吃下去痛苦不堪。这怎么是“为欠薪企业家着想”呢?
叶庆先生讲的“根本原因”有一定道理,但严格地说,畸形“经济发展冲动”这一原因还不算“根本”。为什么这种冲动得不到遏制?关键在于政治体制、行政管理体制。问题是改革政治体制并非一夕之功。“根本原因”只能逐步解决,而建立应急周转金,却是马上可以做,马上就能见效的事,为什么不去做呢?作为一个单项措施,当然不能指望它解决所有问题,但“一个实际行动比一打纲领还重要”,切切实实解决欠薪问题,比天天空喊维护农民工权益要有意义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