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密首部教育惩戒规则制定过程: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最后的落点是教育行为,是斟酌良久的。为了强调无论轻的、重的、什么形式的惩戒,惩戒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

从征求意见稿到《规则》,最大的变化在于文件名称的改变,名称中去掉了“教师”二字。

管华认为,《规则》出台后,面临最大的实际问题在于,仍然会存在社会误解。

责任编辑:吴筱羽

此前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曾将体育活动作为一种惩戒方式。西北政法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在提交给教育部的意见中对此提出明确反对:体育是一门课程,是锻炼学生身体素质的,而不是一种惩罚。图为2020年10月30日,昆明市某中学学生正在上体育课。图文无关。 (视觉中国/图)

2020年12月29日,备受关注及热议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终于颁布。

《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自此,对于中小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是否惩戒、如何惩戒,真正变得“有章可循”。

“实际上,《规则》正式成文到今天公布,延迟了数月时间。”参与制定《规则》研讨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说,“正是因为有很多问题受到争议,反复推敲。”

名称去掉“教师”,改变权力行使主体

首要推敲的问题就是:如何定义“教育惩戒”?

近年来,关于教育惩戒发生的社会事件频频引起各界争议。一方面,有的学生因为被过度惩戒而产生心理阴影;另一方面,也有老师由于惩戒学生,受到过度处分。

对于教育惩戒,老师、学生和家长三方展开了“拉锯”。归根结底,是因为教育惩戒权的定义和边界模糊。

如今,《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这一定义的表述反反复复修改了不知几遍。”教育部一位相关人士向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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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梁淑怡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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