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文化依旧“谈性色变”
2020年5月18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与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其中显示: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301起,受害人数807人,年龄最小受害人仅4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曾表示,性侵害案件隐案比为1∶7,这意味着一起性侵儿童新闻曝光,或许七起案件已然发生。
责任编辑:刘悠翔
2020年6月17日,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王振华站在了被告席上,一年前他因涉嫌猥亵一名九岁女童被批准逮捕。不公开的审理进行了两天共计16小时,最终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振华五年有期徒刑。判决结果出来后,引发大众关于该案定罪量刑的广泛讨论。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佟丽华团队曾分析近几年发生的二十二起类似猥亵儿童案件,发现其中近一半判刑两年以下。
另一起上市公司高管疑似性侵案同样被高度关注,被害人小兰(化名)控诉称自2016年起遭养父鲍毓明性侵近四年,那一年她刚满14周岁。我国刑法中规定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所谓性同意年龄即未成年人同意与他人进行性行为的最低合法年龄,如果与没有达到该年龄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不论对方是否表示“自愿”,均属于犯罪行为。
民国初期,我国性同意年龄为12周岁;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将其提高至16周岁;新中国成立后,性同意年龄确定为14周岁。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性同意年龄为21岁,但各州有别。韩国则属于性同意年龄较低的国家,其刑法规定为13周岁,“N号房”事件发生后,韩国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通过《Telegram“N号房”事件防治法》,提出将未成年性同意年龄从13周岁提高至16周岁。
针对性侵儿童犯罪的相关问题,南方周末记者专访了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女童保护”负责人孙雪梅、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他们长期关注并从事儿童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如何量刑
南方周末:王振华案为什么定性为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
吕孝权:在强奸罪的判定上,我国司法实践以“插入”作为认定标准,犯罪人性器官插入受害人体内被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存在特例,即当受害人为幼女时,犯罪人性器官与幼女性器官表皮接触,即为犯罪既遂。
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否有性器官接触是区分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在王振华案中,我目前对证据没有充分了解,但从结果来看,王振华没有通过性器官插入或者接触女童,所以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以猥亵儿童罪入罪。
但国际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刑法对强奸罪的认定更广泛。以中国台湾为例,其法律规定性器官插入或接触他人性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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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思考 校对:胡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