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立法的民主时代何时到来

■法眼


    几天前闭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四个法律案,其中民事诉讼法、律师法、节约能源法均为修订案。此外,还有数个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审议但尚未表决。这其中,就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屈指数来,“新交法”施行不过三年,但质疑之声却一直不绝于耳。有关行人违章与机动车相撞中的车主责任,从最初的“车主赔10%”到后来一些城市出台的 “撞了白撞”,再到“新交法”的“全赔”,如今又试图恢复“车主赔10%”。法律有时就像一个被随意打扮的小女孩,不断变幻形象出现在法治的舞台上。
    提出一些对法治来说有点尴尬的事实,并非是要否认修法的意义。我们其实应该欢迎“修法时代”的来临。有批评就有关注,有修法建言就有利益诉求。试图通过影响法律来追求利益,这对于一个正行走在法治建设道路上的国度而言,是一件再好不过的事情。然而事情的另一面在于,为什么这些修法建言在表决通过之前未能有效表达或未得到充分的尊重?为什么有的法律在利益分配中明显失衡,有的法律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有的甫一出台就落后于时代,而它们却无例外地被一一通过?
    立法的过程实质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如何平衡与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也就成了考验立法者立法技术的一个重要指标,而这个指标的高低又直接决定着所立之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因此,立法机构在议案的提出、草案的拟定、审议和表决通过等程序中,都应充分利用其资源,保障不同的利益阶层便捷地接近立法,参与立法,进而促进良法的生成。
    遗憾的是,不是每个阶层都能获得平等参与立法博弈的机会。在代议制之下事实上行使立法权的立法官员,似乎已将作为私权利的公民参与立法权变成了一项公权力——在通常情况下,公众参与立法的大门是紧闭的。只有当代议机关认为需要公民参与立法时,公民才能通过这道不定期打开的民主立法之门。
    我们也有过物权法、婚姻法等民主立法的典型案例,但非常遗憾,这些弥足珍贵的个案仅仅是个案而非典范。我们无法预测公民参与立法的大门将会在何时再度开启,在惯常的立法程序中,对于提交审议或表决的草案我们只能借助于媒体的零星报道获知一二,立法博弈高度依赖于媒体的议程设置。而审议中的争论,表决中的票数对于公众来说,多数时候仍然是个谜。直到表决通过之后,我们终于得以目睹法律全文,所能做的就只剩下评价,更多的时候是批评这些已然生效的法律。
    也许法治从未有过,也不太可能拥有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却已成为人类文明的共识。以此追溯法治的源头,我们还可以说,没有良好的立法程序,就不可能有良法,进而也不可能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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