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将试行!
过去,法院在判决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时,会因城乡居民不同身份采用不同计算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异较大。
从2020年1月1日起,广东省各级法院将统一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过去,法院在判决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时,会因城乡居民不同身份采用不同计算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异较大。
从2020年1月1日起,广东省各级法院将统一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以广东省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例,35岁的农村居民王某被机动车碰撞身亡,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按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其近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20.6万余元,其母亲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9.2万余元,两项合计29.8万余元。
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50.4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3万余元,两项合计67.7万余元。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提高了37.9万余元。
终结“同命不同价” 体现社会公平
“同命不同价”现象长期被公众诟病。这种法律的制定背后有深厚的社会历史原因,但是,现在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改变。
据了解,近期,安徽、陕西、河南等多地也都启动了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统一试点。毕竟,让赔偿标准统一、科学,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之义。
网络编辑: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