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之争”结束,百亿辣条江湖有了新国标
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显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
责任编辑:任国庆
什么样的“辣条”算合格?近日,生产标准不一的“辣条”有了统一标准。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显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前由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监管标准不一,卫龙辣条曾被湖北省食药监局抽检发现不合格,而卫龙称按照生产地河南省标准其属于合格产品,就此引发“辣条”合格标准的南北之争。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出手规范辣条市场,进一步加强对网红产品辣条的监管。
争议:参考膨化食品类还是方便食品类?
去年,因辣条生产标准不一曾引发卫龙食品与湖北省食药局的一场网络硬仗。
2018年8月30日,湖北省食药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显示,在所抽检的11类食品643批次中,不合格样品21批次。其中,包括卫龙、谢博士、小鹏食品、香铛铛、钟芹辉等多款“辣条”产品被检出不合格,卫龙辣条产品作为明星产品一时引发网络舆论广泛关注。
据湖北省食药局的公告显示,卫龙产品不合格是源于其添加了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及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防腐剂等禁用物。
卫龙表示不服,当年9月4日,卫龙食品在微博发布公告称,自2017年开始,调味面制品产品(辣条)一直执行各地方标准,据河南省2007年发布的《调味面制食品(DB41)》地方标准,调味面制品添加剂使用参考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相关国家标准,可以添加上述两种防腐剂,而调味面制品国家标准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卫龙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湖北省食药局反应迅速,当晚再发布公告回应卫龙。据悉,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将辣条明确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而根据2015年5月24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的规定可知,唯一允许在方便米面制品中添加的防腐剂是“乳酸链球菌素”。
定调:再次统一标准按照“方便食品”监管
尽管于2018年5月14日开始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味面制品》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尚出台,市场监管总局率先对规范辣条市场出手。
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
据悉,参照方便食品管理意味着,能添加的防腐剂仅为“乳酸链球菌素”,将大大减少防腐剂的种类。而随着其性质的明确,辣条在添加剂使用、产品保质期等方面将面临更高的要求。
辣条虽然备受欢迎,但能量多、盐多、糖多、添加剂多,很多辣条生产是在小作坊里,食品安全隐患风险大。
南都记者关注到,此前官方也曾多次规定要对辣条提高产品标准严加监管。
据悉,在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即表明,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重点是“三剂”即防腐剂(脱氢乙酸等)、甜味剂(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着色剂(胭脂红、日落黄等),严禁使用富马酸二甲酯等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
要加大对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的抽检监测力度,既要抽取本地生产的样品,也要抽取异地生产的样品;重点是检验食品添加剂、微生物等项目。抽检发现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彻查原因、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置。
(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络编辑:柔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