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黑恶势力构罪条件明确了:成员未见面、不认识也不影响认定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同步立案、同步查处,根据案件办理需要,相互移送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钱昊平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同步立案、同步查处,根据案件办理需要,相互移送相关证据。
何种情况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可能涉嫌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2019年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的,可能涉嫌实施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
当天的新闻发布会还公布了包括《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在内的其他3个法律政策文件。
“这4个法律政策文件是为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严惩不精准等问题而制定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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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解树 校对: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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