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范围缩小,公共利益明确,宅基地改革力度不大
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独家卖方垄断被打破,征收不再是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
发自:北京、河北定州
责任编辑:钱昊平 助理编辑 温翠玲
(本文首发于2019年9月19日《南方周末》)
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独家卖方垄断被打破,征收不再是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允许入市的仅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且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新法虽然加强了政府在征地前与农民的沟通协商,但农民反对征地的理由仍须是政府的征地补偿方案违法:“如果方案合理合法,不能说因为我(农民)不愿意就不让你(政府)征地。”
共167人参与了投票,其中赞成163票、反对1票、弃权3票。2019年8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消息传来,李进永发现自己所在的工作群里“沸腾”了,“有人说,(新法)里面吸收了好多咱们定州的试点经验,大家发了一溜的大拇指。”
李进永是河北省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2015年,定州市被中央列为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地之一,进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定州的主要做法是对征地流程进行规范——变“喊话”为“对话”。“补偿安置方案是在有征地意向时就与农民充分协商的,如果实在协商不下来就不报批,农民不签完协议就不征地。”李进永称,这一征地程序有效解决了“批而未征”现象,最大限度减少了因征地引发的矛盾。
经验最终被新土地管理法吸收。“以前只要求征地必发公告,现在规定了征地的前置条件,等大多数老百姓没有意见再开始征地。”农业农村部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这次修法是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予以确认。
“整个(修法)不仅过程缓慢,而且阻力非常大。”廖洪乐说,虽然有人因新法“改革力度不够大”而感到失落,但他还算满意:“我们国家的土地改革是渐进的改革,没实践好的不敢形成法律。”
“血的教训”
土地管理法上一次全面修订是在1998年。当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因征地补偿价格低、征地程序不完善等,一直被诟病不利于保障农民利益,也被业内人士称为“计划经济最后堡垒”。
次年,原国土资源部就认识到“现行征地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成立了相关课题组,并启动改革试点。可以说,这20年间,围绕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征地制度的改革试点从未停歇。
2004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土地管理法于同年作出适宪性修改,在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地”后加了几个关键的字——“并给予补偿”。
随后,立法者开始酝酿更细化的修订方案。但草案在2012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因各方难以达成共识而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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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