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赋予逝者家属“器官捐献决定权”吗?

2019年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草案三审稿中一条新增内容引发大量讨论:“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多位委员认为,是否将这个内容上升为法律要慎重研究。此前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器官捐献的个人自主决定权作出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遗体”。生前未反对捐献遗体,死后可以由近亲属共同决定吗?值得一辩。

责任编辑:陈恺辰 辛省志

生前未反对捐献遗体,死后可以由近亲属共同决定吗?值得一辩。 (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9年8月29日《南方周末》)

2019年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草案三审稿中一条新增内容引发大量讨论:“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多位委员认为,是否将这个内容上升为法律要慎重研究。此前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器官捐献的个人自主决定权作出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遗体”。生前未反对捐献遗体,死后可以由近亲属共同决定吗?值得一辩。

正方:

2007年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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