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神”频出,该论何罪
“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法律责任有必要作出区分,甚至对后者另行给出概念,另外规定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何海宁
(本文首发于2019年3月7日《南方周末》)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司法机关受理的销售假药案件陡增。有时尽管涉案金额不大,或者只是几盒药的事,也会被移送公安。
“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法律责任有必要作出区分,甚至对后者另行给出概念,另外规定法律责任。
2018年电影《我不是药神》大热之后,未经批准进口的“假药”案例成为舆论热点,各类“药神”时常见诸报端。如在浙江杭州,有企业开展跨国业务,协助患者治疗丙肝;在山东聊城,有医生向患者推荐未经上市的抗癌药……
最新的消息是,2019年3月4日,《法制日报》报道了重庆版“程勇”销售印度版抗癌药二审改判免予刑罚的有关情况。在重庆市人代会上,重庆高院院长作工作报告时说,“坚持法、理、情有机结合,市五中级法院对销售印度版抗癌药‘易瑞沙’的被告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这些纠葛于法理、人情之间的案件,往往会引发民众热议,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也会经常遭到质疑。《我不是药神》最为催泪的一段台词即为慢粒白血病老太太面对搜捕警察所说的:“我吃了3年正版药,房子吃没了,家也吃垮了。现在好不容易有了便宜药,可你们非说这是‘假药’。不吃药,我们就只能等死。”
一边是病人渴望用上疗效好、价格低的进口药,一边是涉足其中者面临的法律风险,执法者也常常陷于困窘之中。进口假药的处置问题,正考验着立法者、执法者的智慧。
进口“假药”,不只中国如此认定
在公众眼中,所谓假药,大抵是用面粉之类灌制的胶囊、丸药,或者用纯净水之类制成的注射液,没有治疗疾病的效果。此外,假药类似于茅台瓶里灌了二锅头,
登录后获取更多权限
网络编辑:吴悠